下列哪项禁止性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第1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第2题:
第3题:
婚姻法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为保障上述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作出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题:
现在新的婚姻法出台了, 我是在新婚姻法出台前结婚的.
当时的规定是 结婚后买的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的
现在, 出了这个规定, 是不是什么时候结婚的都得按照此规定来?
按照新的婚姻法来。
第5题:
第6题:
试述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重要规定:
①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②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④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对原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⑤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第7题:
第8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C.禁止重婚
D.禁止侮辱、歧视夫妻一方
第9题:
A、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B、环境公益诉讼
C、按日连续罚款
D、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第10题:
新《段规》中限度表内,段修有数据、辅修元数据者,辅修可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