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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题目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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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负责解释。

A.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B.发包方
C.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D.承包方

答案:A
解析: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2题: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要求交纳。


正确答案:5%;发包方

第3题:

在招标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的( )作为招标人。

A.承包方

B.发包方

C.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D.公证机关


正确答案:B

第4题:

()模式是指由单一总承包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并对承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A、设计一采购一建设
  • B、设计一建造
  • C、设计总承包方式
  • D、平行承发包方式

正确答案:C

第5题:

九八年期间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但是发包方至今不将工程造价送审,致使承包人工程款未能结算。请问:承包方现在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是关于诉讼时效,一个案子是否起诉首先就要考虑诉讼时效。要确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键是要确定结算款的应付时间既应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的那天起算,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比较好确定。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应付款时间应该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人还没有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因此,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该自审价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之日开始起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都会有约定,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况,那么应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司法解释》来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此时的应付款时间应该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而工程98年就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看起来,现在起诉支付工程价款好像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是2004年10月25日颁布,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承包人并不能确定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承包人是从2004年10月25日《司法解释》颁布之日才可能知道应付款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此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期应该从2004年10月25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即使是现在起诉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第6题:

在招标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的()作为招标人。

A:承包方
B:发包方
C: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D:公证机关

答案:B
解析: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发包方作为招标人。

第7题: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首先这个造价工程机构出具的不是审计报告,它能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它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它没有审计的资质。如果是法院委托它的,它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资格认定,有资格可以在法院的工程造价的案件当中来鉴定的话,它出具的是鉴定报告。审计报告只能由审计机关来出具。首先,这个报告的名称是有讲究的,然后它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有没有资质。那么假如说,它是资质没问题有权进行造价咨询并且作出造价报告的。比如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否认,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现在是司空见惯,很多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自己就是法院,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说你这个签证不对,就不承认了。我们以前提到过对于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属于一种帝王条款,法院对他也没有办法。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他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因此,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有一个办法,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比如说既然你已经委托他去鉴定了,他们也出具了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当中大部分的钱是要给你的。这一部分你拿下来,按照这个咨询报告要钱。然后,这个咨询报告当中他否定的这一部分,叫做有争议的内容。把这一部分内容作为索赔向对方提出来,要求法院确认签证有效。签证就是结算的凭据。

第8题: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会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事件一中,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书面通知压缩工期:不合法。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的行为:合法。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3.事件三种,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可见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该项43万元的报价。
4.玻璃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索赔:不成立。理由:遭遇龙卷风破坏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玻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己承担。



1.在《合同法》中,对合同变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合同变更效率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合同法》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2.此题考核考生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的掌握。首先必须要指出此题中总承包方的发包方式是违法行为。其次,要明确指出总承包发包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建筑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再次要说明总承包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建筑法》第29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以及高院《司法解释》中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总分包管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总分包管理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3.建筑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适用于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可调价款的条件”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施工范围、设计变更、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并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本题的难点是需要将理清关键点,即“固定总价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示范文本合同”、“工期较长(400d)”,上述三个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合同的形式掌握的过分单一,在答题时可能给出“因为是固定总结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的错误理由。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题中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得到确认3个月后才提出了费用追加的报告,超过和合同约定的期限。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计价形式、适用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方面考题,考核考生对以上内容的掌握程度。
4.在建筑施工领域,索赔是经常发生的事件。索赔一般均包含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有过错的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题属于索赔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存在过错的一方是不可抗力,并非其他自然人。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承担”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属于自身一切财产和工期延误的损失。玻璃属于工程实体,其损失本应该由业主承担,而本题中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以玻璃的修复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给施工单位,所以索赔成立。临建设施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使用的财产,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施工索赔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是否掌握索赔成立与否的关键点分别有哪些。

第9题:

建设项目工程任务实施的模式(又称承发包模式),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之间的合同关系。

  • A、发包方与分包方
  • B、发包方与承包方
  • C、承包方与分包方
  • D、总包方与分包方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施工总承包模式在费用控制方面滴的主要特点是()。

  • A、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工程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 B、在开工前合同价格不明确,不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 C、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报价缺乏依据
  • D、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产生索赔的可能性小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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