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A、责令改正;B、监管谈话;C、出具警示函;D、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E、认定为不适当人选;F、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题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 A、责令改正;
  • B、监管谈话;
  • C、出具警示函;
  • D、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 E、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F、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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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枧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 )等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记入波信档案


正确答案:ABCD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方式、原则和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见教材第六章第一节,P194。

第2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追究刑事责任
B:出具警示函
C:责令改正
D:监管谈话

答案:A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②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3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但不得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人诚信档案并公布。 ( )


正确答案:B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见教材第十二章第一节,P480。

第4题:

首席风险官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等监管措施。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责令更换
D.免职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首席风险官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5题: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等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记入诚信档案

答案:A,B,C,D
解析: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第6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改正
B:出具警示函
C:监管谈话
D: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7题: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 )等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记人诚信档案

答案:A,B,C,D
解析: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8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

C.监管谈话

D.责令改正


正确答案:ABC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9题:

首席风险官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 )等监管措施。


A.临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责令更换

D.免职

答案:A,B,C
解析: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有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10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A. 责令整改
B. 追究刑事责任
C. 出具警示函
D. 监管谈话

答案:B
解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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