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王某委托胡某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胡某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胡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B、胡某因为故意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C、胡某因为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D、如果胡某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王某委托的事务,应经过王某同意

题目

王某委托胡某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胡某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胡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 B、胡某因为故意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
  • C、胡某因为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
  • D、如果胡某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王某委托的事务,应经过王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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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胡某将其房屋出租给王某,在王某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从楼下经过的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2000余元。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

A.由胡某承担,因为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

B.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C.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由胡某和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本题中,尽管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在租赁期间,其并不直接占有、管理房屋,房屋实际上由王某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

第2题:

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参考答案:

根据新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第3题:

胡某写了一篇长篇小说,题为《爱火难消》。某地方电视台未经胡某许可,也未向胡某支付报酬,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那么该电视台未侵犯胡某的哪种权利?()

A、发表权

B、著作权

C、改编权

D、获得报酬权


参考答案:A

第4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答案:D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

第5题:

王某交付胡某人民币 1 万元,约定当甲股票价格低于 10 元时,则委托胡某买进该股票,该约定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作为生效的条件。此题属于这种情况。

第6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D

第7题:

张某以自有的一套进口音响作抵押向王某借款,已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某未通知王某,便将该音响卖给了胡某,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如胡某对抵押不知情,则其无权取得对该音响的所有权

C.王某的抵押权可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D.王某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C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有效,A正确。由于该抵押进行了登记,进行了公示。抵押权人王某依法可行使抵押权,故C正确,D错误。受让人胡某可以代替债务人张某清偿,使抵押权消灭,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故B错误。

第8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B
参见《物权法》第l07条。根据该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买受人返还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维护受让人对正当交易的合理信赖和合法利益。权利人支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9题:

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期届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总经理便找到财务部主任胡某,授意胡某“帮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胡某觉得王总经理上任后对自己比较关照,决定“帮”他渡过这一难关。为此,胡某将明年的销售合同提前“发货”,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使得王总经理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利润考核指标任务。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财务部主任胡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王总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参考答案】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违反了这项规定,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做假账的行为。
【考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参考答案】胡某应受到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可以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政责任
(3)【参考答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10题:

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上建二层楼一栋,并将该房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将房卖给了吴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土地上建筑的处罚决定。吴某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下列有关复议申请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该追加胡某为复议申请人
B.王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参加到复议中
C.王某和胡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D.王某、吴某和胡某都可以成为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中王某和胡某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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