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王某委托胡某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胡某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胡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B、胡某因为故意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C、胡某因为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D、如果胡某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王某委托的事务,应经过王某同意

题目

王某委托胡某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胡某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胡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 B、胡某因为故意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
  • C、胡某因为重大过失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可以要求胡某赔偿
  • D、如果胡某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王某委托的事务,应经过王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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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D

第2题:

张某以自有的一套进口音响作抵押向王某借款,已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某未通知王某,便将该音响卖给了胡某,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如胡某对抵押不知情,则其无权取得对该音响的所有权

C.王某的抵押权可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D.王某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胡某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C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有效,A正确。由于该抵押进行了登记,进行了公示。抵押权人王某依法可行使抵押权,故C正确,D错误。受让人胡某可以代替债务人张某清偿,使抵押权消灭,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故B错误。

第3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正确答案:B
参见《物权法》第l07条。根据该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买受人返还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维护受让人对正当交易的合理信赖和合法利益。权利人支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4题:

2012年3月,胡某与李某合伙租用甲公司场地开设美容院,胡某负责业务的执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3年11月,美容院服务员赵某操作美容仪器不当,致顾客王某伤残。当王某提出赔偿要求时,美容院辩称,王某受伤系美容仪器质量不合格所致,因而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工商局投诉。胡某在得知王某的治疗费高达40余万元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在未退还美容会员卡余额的情况下,携款潜逸。后查明,该美容院尚拖欠甲公司半年的房租,且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本案中,应当对王某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赵某 B.美容院
C.胡某 D.李某


答案:B
解析:
B【解析】本案中,美容院为一合伙企业,且进行了工商登记,王某在美容院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由相对方美容院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第5题:

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期届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总经理便找到财务部主任胡某,授意胡某“帮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胡某觉得王总经理上任后对自己比较关照,决定“帮”他渡过这一难关。为此,胡某将明年的销售合同提前“发货”,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使得王总经理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利润考核指标任务。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财务部主任胡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王总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参考答案】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违反了这项规定,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做假账的行为。
【考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参考答案】胡某应受到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可以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政责任
(3)【参考答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6题:

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参考答案:

根据新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第7题:

王某,16岁,将同学胡某打成重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王某的父亲赔偿损失。则王某的父亲具有何种身份?( )。

A.民事被告人

B.法定代理人

C.刑事被告人

D.赔偿义务人


正确答案:BD
尽管依照法律的规定,王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赔偿义务,但王某仍然具有权利能力,仍应由其充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中,仍应注明王某为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只是法定代理人。故选B、D。

第8题:

胡某将其房屋出租给王某,在王某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从楼下经过的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2000余元。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

A.由胡某承担,因为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

B.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C.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由胡某和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本题中,尽管胡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在租赁期间,其并不直接占有、管理房屋,房屋实际上由王某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

第9题:

王律师在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吕某代理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胡某认为王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王律师为其代理另一起法律事务。此时,王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才能接受委托

可以在征得吕某同意后接受委托

可以不经吕某同意而接受委托,因为委托事项与吕某无关

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答案:B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10题:

2012年3月,胡某与李某合伙租用甲公司场地开设美容院,胡某负责业务的执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3年11月,美容院服务员赵某操作美容仪器不当,致顾客王某伤残。当王某提出赔偿要求时,美容院辩称,王某受伤系美容仪器质量不合格所致,因而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工商局投诉。胡某在得知王某的治疗费高达40余万元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在未退还美容会员卡余额的情况下,携款潜逸。后查明,该美容院尚拖欠甲公司半年的房租,且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本案中,若美容院无力承担责任,合伙人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 )
A.王某的损失
B.拖欠甲公司的租金
C.美容院会员的损失和王某的损失
D.王某和美容院会员的损失,以汲拖欠甲公司的租金



答案:D
解析:
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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