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知识竞赛

如何认识试用期?

题目

如何认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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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何认识“博学时代”。


参考答案:⑴.博学时代的兴起:
①.兴起的背景:A.宗教改革使得双方展开了大论战,直接导致了博学时代的到来。B.近代的史学家重视历史的真实性,加之大量的文献资料公开低价抛售。
②.17C怀疑主义哲学的盛行:代表人物:皮埃尔•匹陶,安德烈•度申,玻兰达斯,丕皮布洛奇《古书真伪辨异序》对以前的资料进行编撰.整理.辨其真伪。
⑵.圣摩尔派:①.路克•达希里(1609—1685)《中世纪末刊文献集成》②.让•马比昂(1632—1707)《圣本笃主持全集》《意大利日记》。
(3).博学时代的特点:
①.这一派的史学家知识渊博,搜集和整理了大量的希腊文和拉丁文资料,给后人留下了难以数计的文献资料。
②.历史观念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史学家相比倒退了,但使长期未被利用的历史文献初步系统化,并在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第2题:

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应注意的具体法律问题?()

  • A、试用期的时间
  • B、如何认定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效力
  • C、劳动合同采取的形式
  • D、法律禁止的条款

正确答案:A,B,D

第3题:

问: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确定的?在试用期的工资有什么规定吗?


正确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4题:

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正确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5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取消录用资格

第6题:

如何认识灵感?
(1)是艺术创作活动中一种特殊的心理因素;
(2)是长期生活积累、艺术思索的结果;
(3)具有突发性、灵感可遇而不可求。

第7题: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第8题:

如何认识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如何正确认识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法应如何协调这一关系?


参考答案:

公平、正义实际上都是体现一定利益的主张,讲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如何满足的问题。因此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实际上讲的是不同利益的协调。
在社会主义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最正义的制度。人们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平和利益是统一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还存在,多种、多元利益之间的差异还存在,人们对利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会使利益关系发生更多更大的变化。因此,正义和利益在同一个基础上也存在着矛盾。
社会主义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想,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社会主义法兼顾公平与效益,实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从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兼顾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与多数利益;在兼顾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采取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最根本的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9题: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如何限定的?


正确答案: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10题: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