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知识竞赛

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生活费如何发放?

题目

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生活费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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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军队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B.退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应继续保存在其所服役的部队
C.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D.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E.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答案:C,D,E
解析:
AB两项,军队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CDE三项,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对其服务管理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经费、车辆、附属用房等均按照移交安置退休干部数量的一定比例由政府财政保障。

第2题: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待遇( )。

A.按地方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执行;
B.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C.在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的同时也享受地方的补贴;
D.调资随部队标准,地区补贴实行当地标准。

答案:B
解析:

第3题:

(2015年)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负责安置管理的部门是()。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B.老干部管理部门
C.民政部门
D.组织部门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注意】此题为真题,为保证试题的真实性,未做修改。新教材已改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人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第4题:

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放?


正确答案: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继续兑现应得的各种待遇。

第5题: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待遇()。

  • A、按地方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执行;
  • B、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 C、在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的同时也享受地方的补贴;
  • D、调资随部队标准,地区补贴实行当地标准。

正确答案:B

第6题: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军队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B.退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应继续保存在其所服役的部队
C.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填写
D.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
E.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答案:C,D,E
解析:
考点: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军队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故AB错误)。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填写。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第7题: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医疗保健工作由安置地区卫生部门负责,待遇与当地职级相当的国家机关退休干部不同。( )


答案:错
解析:

第8题:

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
负责安置管理的部门是( )。

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B: 老干部管理部门
C: 民政部门
D: 组织部门第4页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
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9题:

职工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如何计算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正确答案: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第10题: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退职干部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以及以后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2)劳人险〔1983〕6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3月起,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每月20元提高到每月25元。
(3)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
(4)1992年2月2日,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根据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6)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