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专科)

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

题目

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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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钢厂青工宋某问收购废品的乔某是否收购工业用紫铜,乔某说:有多少收购多少。你有紫铜卖?青工宋某说,我们厂有的是。乔某说:你拿来卖吧。宋某遂多次从厂里偷铜卖给乔某,获赃款6000)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乔某的行为构成()

A.收购赃物罪

B.盗窃罪(共同犯罪)

C.收购赃物罪和盗窃罪

D.一般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A

第2题:

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遂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窃得总价值1万元的货物,销赃时,张某分文未要。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李某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

第3题:

某电扇厂与某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电扇厂向商场出售100台电扇,价款总计20万元。同时,某化妆品公司为此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规定,若到期某商场不能清偿价款由化妆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商场经营管理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电扇厂收到了通知,但想到还有保证人能够代为支付货款就并未申报债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化妆品公司将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能再行使追偿权

B.化妆品公司可以向法院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20万元债权进行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C.法院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应为电扇厂预留应得的份额,化妆品公司只对电扇厂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D.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债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化妆品公司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的免除
「解析」《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不能对未申报的债权人预留份额,因此,C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
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也不通知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公司在电扇厂只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D项错误。

第4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5题:

资料
审计人员审查某电扇厂2013年应收账款时,发现有两个明细账有异常情况。其中:
(1)某商场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借方余额80000元,本年无发生额。经查,此款是3年前该商场向电扇厂购电扇发生的货款。
(2)某水泥厂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贷方余额75000元,本年无发生额。
2.要求

请指出上述商场明细账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列举三种以上),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答案:
解析:
某商场货款可能存在的问题有:货款因质量纠纷导致商场全部拒付;可能商场已倒闭,货款无偿还可能;可能是记账错误,应向其他单位收取;可能货款已收回,未及时销账。审计人员应发送询证函,或亲自去该商场了解情况。如果是质量纠纷,应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是记账错误,应予以更正;未销账的也应立即销账;如果是虚构的货款,应查清查实,并调整相关账目。

第6题:

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问题: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为什么?


参考答案:高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刘某要求赔偿。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本案中,尽管高某所受伤害是因为电扇的缺陷所致,但该电扇系刘某伙同他人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并没有正式投入流通,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况。因此电扇厂对高某不负赔偿责任。

第7题:

资料
审计人员审查某电扇厂2013年应收账款时,发现有两个明细账有异常情况。其中:
(1)某商场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借方余额80000元,本年无发生额。经查,此款是3年前该商场向电扇厂购电扇发生的货款。
(2)某水泥厂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贷方余额75000元,本年无发生额。
2.要求

请指出上述水泥厂明细账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进一步审查此款的真实性。


答案:
解析:
水泥厂的货款可能是一年前预收的货款,考虑到电扇这一商品的特点,一般不可能预收货款一年后仍不发货。审计人员应深入成品仓库检查发售产品情况,并查阅有关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货物已发出而未人销售账的情况,或直接向水泥厂函证或亲往查证。

第8题:

东海电扇厂委托协作厂供销员吴某代订电扇购销合同,但未给予正式授权委托书。在以下情况下(),东海电扇广应当承担责任。

A.吴某用东海电扇厂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B.吴某用加盖东海电扇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C.吴某用东海电扇厂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D.吴某未持东海电扇厂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事后东海电扇厂未盖公章,东海电扇厂已开始履行合同

E.以上全部


参考答案:A, B, C, D, E

第9题:

资料
审计人员审查某电扇厂2013年应收账款时,发现有两个明细账有异常情况。其中:
(1)某商场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借方余额80000元,本年无发生额。经查,此款是3年前该商场向电扇厂购电扇发生的货款。
(2)某水泥厂明细账,2013年12月31日贷方余额75000元,本年无发生额。
2.要求

如果水泥厂明细账中存在舞弊情况,审计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如果确属应入销售而未人销售,则应调增销售收入,计算并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进行相应账项调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0题:

赵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赵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高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高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就是产品未投入流通的情形。本案中,高某使用电扇是他人从电扇厂偷出的尚未经过检测、尚未投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因此电扇厂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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