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试述伪证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首先,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中作伪证,包括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的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但为了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
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有两种,
一是陷害他人;
二是包庇罪犯。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于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伪证罪的成立只限于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如果行为人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如果行为人只是就与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实体处理结果关系不大的情节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
第三,注意区分伪证与误证。如果证人因记忆错误而致证词失实,或鉴定人由于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鉴定材料、鉴定设备的原因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记录人由于对业务不熟而出现漏记、错记,或翻译人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出现错译、漏译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行为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往往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第三,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第四,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五,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
第4题: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均为()。
第5题:
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职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犯罪的主体不同、犯罪的客体不同。
3、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其犯论处。这里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略
第6题:
第7题:
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其次犯罪客体不同。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其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4)玩忽职守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略
第8题: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B.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C.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D.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公司领导
第9题:
什么滥用职权罪?它具有啊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第10题:
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