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1题:
2001年7月2日上午,有5只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子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待失主认领。第二天,有人路过张某家的菜园地,认出被圈的羊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到张某园地来牵羊,指责张某不该将羊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张某拖到路上,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张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张某眼角膜受损,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700元,张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地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700元,其中孙某承担20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二是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5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200元赔偿费,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2题:
A.何某诉刘某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
C.张某养的狗将王某咬伤,王某诉张某侵权赔偿
D.李某诉梁某返还借款
第3题:
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第4题:
第5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第6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第7题:
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介绍女青年李某到某饭店当服务员为诱饵,将李某骗到某县。途中,王某将李某强奸。到达某县后,王某强迫李某卖淫。李某因受不了摧残,趁王某看管不严外出报警,被某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某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将王某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时,省警校实习生张某问侦查员刘某,是否应当告知王某在侦查期间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刘某说不用告诉。后刘某聘请律师宋某提供法律帮助。宋律师要求会见王某,侦查员刘某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许宋律师会见在押的王某。 问题:
(1) 侦查员刘某对实习生张某提问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律师宋某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3) 侦查员刘某不许宋律师会见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8题:
刘某失踪7年,经其妻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死亡,此后,张某与王某结婚。5年后,刘某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B.要求张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C.撤销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确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恢复
D.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