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专科)

简述教育法适用的特点。

题目

简述教育法适用的特点。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教育法适用的特点包括:
(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
(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
(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
(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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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第2题:

简述函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正确答案: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多向行文和用途广泛是它的两大特点。

第3题:

教育法适用的特点包括()。

A.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

B.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C.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

D.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简述管式泵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管式泵的特点是结构简单,成本低,在相同油管直径下允许下入的泵径较杆式泵大,因而排量大。但检泵时必须起下管柱,修井工作量大,故适用于下泵深度不大,产量较高的井。

第5题:

教育法的适用


正确答案: 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第6题:

教育法律实施的方式是( )

A.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B.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C. 教育法律的遵守和监督
D. 教育法律的解释和监督

答案:B
解析:

第7题:

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

A.教育法规的制定
B.教育法规的适用
C.教育法规的实施
D.教育法规的遵守

答案:C
解析:

第9题:

简述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


正确答案: (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的教育法规,其所体现的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利益的共同教育意志。
(2)教育法规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第10题:

简述间接证据的特点和适用。简述回避的理由和对象。


正确答案:间接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适用: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回避的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9、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第245条。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回避的对象: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6、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