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其作用。

题目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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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法律推理的形式与作用。


参考答案: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式决定案件。这种推理,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它包括:(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表现为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的两个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运用这种方法的典型情况是判例法。
(3)类比推理。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援引最相类似的或基本相同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疑难案件的活动和制度。
辩证推理是经常使用的推理形式。形式推理必须一下列条件为前提:第一,法律规定明白无误;第二,体系一致;第三,体系完备。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推理,而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律推理的作用相当广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发挥其作用。但在法律适用,即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推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的、严密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其它疑难案件的情况下,这种推理活动就更为复杂。具体说,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在审理中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判决结果。又如,运用判例法的国家,法院可以根据归纳推理(判例法)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个案判决中抽象出可以适用于目前案件的规则和原则。再如,类比推理在运用中古而有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官仍然可以运用,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综上所述,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第2题:

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
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第3题:

归纳推理属于( )。

A.形式推理

B.辩证推理

C.演绎推理

D.法律类推


正确答案:A
解析: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因此,归纳推理属于形式推理的一种。

第4题:

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的了解。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是: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性环节,在将抽象的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的过程中,原则构成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指南,同时也构成推理的权威性的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对应纳人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或是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或可能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地适用,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经常是在数种可能的结论中作出选择,但如果对选择不加任何限定,就会使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进而容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就可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作用。

第5题:

试论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答案:
解析:
【详解】
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制定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它同习惯法、判例法相对应,但不等同于成文法。严格说来制定法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制定法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制定法因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按效力等级从高到低排列,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各种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
(2)习惯法。这里的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人类最早的法就是习惯法。从法律认可的角度看,习惯被认可为习惯法,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事实上业已惯行;②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③惯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④在习惯法被确定的领域,应该是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明示的。
(3)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主权国家认可的,它是缔约国或参加、承认该条约的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締结国际条约的主体必须具有締约能力,即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认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合格的国际条约締约主体。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签约国只要没有声明对条约内容的保留,经权力机关认可后,该条约就成了该国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成为该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4)判例法。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作的基本概括。判例法又称为案例法、司法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主要的渊源。判例法的根本之处在于把先例看做是一种规范,按照判例的拘束力原则,在案件情况大体一致的情况下遵守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5)法理学说。它是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等各领域的系统论述,包括法的一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学说。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理学说都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性资料。但总的说来,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重视法理学说。大陆法系重视法理学说的传统可追溯到古罗马,在大陆法系形成后,这一传统并没有丢失。

第6题:

以下关于实质的法律推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实质的法律推理即辩证的法律推理

B.实质的法律推理即实践的法律推理

C.在某种意义上,实质的法律推理是对各种形式推理方法的综合运用

D.实质的法律推理不会涉及对疑难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价值、传统习俗、法理政策等的综合平衡


参考答案:D

第7题:

试论述甘草的功效、应用及其作用机制。


参考答案:

功效为益气补中,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缓急止痛,调和药性。临床应用于
(1)心气不足的心悸动、脉结代。本品有补益心气而复脉的作用。
(2)脾气虚弱,食少乏力等。本品有补益脾气的作用。
(3)痈疽疮毒、咽喉肿痛、药物及食物中毒。
(4)多种咳喘证。本品能祛痰止咳平喘,又有润肺作用,故适用于治疗寒热虚实多种咳喘。
(5)脘腹及四肢挛急作痛。味甘能缓,善于缓急止痛。
(6)用于药性峻猛的方剂中。本品有缓解药物烈性,调和诸药的作用。


第8题:

法律推理的方法分为( )。

A.归纳推理

B.辨证推理

C.形式推理

D.演绎推理


正确答案:BC
解析: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种是形式推理方法,另一种是辩证推理方法。

第9题:

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A.形式推理即分析推理
B.法律推理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
C.归纳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
D.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答案:A,B,D
解析: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C选项错误。

第10题:

试论述法律推理的方法。


答案:
解析: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1)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逻辑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应该是真实的。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归纳推理的优点在于: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填补制定法的空隙、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较典型的归纳推理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则作为审判依据时,他应从一系列以往判决的比较中推理出有关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如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就是典型的类推推理。类推推理的特征在于:①它属于间接推理;②它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③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它与单纯扩张法律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同;④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它是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方面的相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相同的结论。而事实上,客观事物之间既有同一性,也存在差异性。
(2)辩证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①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都存在其必要的理由或合理性,只不过是确定哪一个命题更合理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明确无误的结论。
②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可以推动法律的发展,但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别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制约,很可能导致法的不确定性。
③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无论是对法律疑难内容的解释还是对案件疑难事实的分析,其结论的推出都必须是从对事物的具体矛盾的分析中得出来的,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④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它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形式推理方法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相互转化的特点,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最终要获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判例、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