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65物业管理法规

《物权法》中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审定物业管预算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E、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题目

《物权法》中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

  •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B、审定物业管预算
  • 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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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据《物权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生效的事项是()

A.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D.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正确答案:CD

第2题:

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的事项有( )。

A.选举业主委员会

B.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CD

第3题:

小区()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C、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参考答案:ABCE

第4题: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出租专有部分使用所得收益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E: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A,B,D,E
解析: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5题:

《物权法》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

A: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6题:

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A.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B.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C.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D.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E.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参考答案:ABCDE

第7题:

下列事项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哪些?( )

A.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D.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A、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D、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案:ABCD

第9题:

根据《物权法》和相关规定,不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 )。

A:首次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首次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首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D:首次解聘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答案:D
解析:

第10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D.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的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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