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是达到()。A、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B、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C、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D、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题目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是达到()。

  • A、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 B、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 C、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 D、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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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我国,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保护的主体是()。

A、公司

B、其他股东

C、因公司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D、滥用权利的股东


参考答案:C

第2题:

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主体独立,那么就必须健全公司法人格制度,请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否与之矛盾,如何理解二者的关系?


参考答案:两者是不矛盾的。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是为了在市场机制的运做中,明晰权利和义务的归属者,更好的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市场主体地位制度是市场高效运转的必要条件。而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是说在公司的股东、主要负责人员等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或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否认公司的独立性,揭开公司面纱,追究其背后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题:

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是()。

A、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B、承担责任的行为要件是有逃避债务的行为

C、结果要件是要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现途径是()。

  • A、协商
  • B、诉讼
  • C、仲裁
  • D、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B,C

第5题:

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是:
(1)存在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
(2)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3)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有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6题: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公司

B、所有股东

C、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D、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参考答案:D

第7题:

下列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选项正确的是()。

A.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B.其法律后果由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不波及其他股东

C.是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D.是在个案中对公司的人格进行否定


参考答案:BD

第8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是()。

A、公司人格否认只适用于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的情形

B、公司人格否认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C、公司人格否认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

D、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否认


参考答案:ABC

第9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

  • A、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彻底否认,它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 B、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人的,而是对事的
  • C、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
  •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保护

正确答案:A,C

第10题:

简述公司人格否定的特征。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 


正确答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20世纪50年代日本也开始适用这一制度。它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定的主要特征有:
(1)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
(2)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时候司法规定;
(3)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发展。
公司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
1)公司人格混同。这是指公司与规定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规定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最常见的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
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保证,对公司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作为公司人格否定的重要依据。公司资本不足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公司设立时资本不足,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其二,公司资本与其经营事业的性质和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3)关联法人之间的过渡控制。
4)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这主要指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不相称的风险,造成经济上的当事人(股东)与法律上的当事人(公司)错位,即经济上的当事人享有利益,而法律上的当事人独担风险的不公平状况。
5)虚拟股东。虚拟股东是指公司的人数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其他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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