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伍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中断与齐某的恋爱关系,齐某遂生报复之念。一日,齐某约伍某到过去常去的地方作最后话别,伍某如约达到。齐某上前抱住伍某,将其按倒在地,撕破伍某的连衣裙,摸其乳房,抠其阴部,吻其脸部,然后离去。齐某的行为构成()A、强奸罪B、侮辱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强行猥亵妇女罪

题目

伍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中断与齐某的恋爱关系,齐某遂生报复之念。一日,齐某约伍某到过去常去的地方作最后话别,伍某如约达到。齐某上前抱住伍某,将其按倒在地,撕破伍某的连衣裙,摸其乳房,抠其阴部,吻其脸部,然后离去。齐某的行为构成()

  • A、强奸罪
  • B、侮辱罪
  •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D、强行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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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伍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中断与齐某的恋爱关系,齐某遂生报复之念。一日,齐某约伍某到过去常去的地方作最后话别,伍某如约达到。齐某上前抱住伍某,将其按倒在地,撕破伍某的连衣裙,摸其乳房,抠其阴部,吻其脸部,然后离去。齐某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

B.侮辱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强行猥亵妇女罪


参考答案:D

第2题:

齐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齐某工作的一年期间,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齐某的工资,齐某和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齐某欲就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齐某申请仲裁的期间为1年,自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B.齐某无须支付劳动仲裁的费用

C.齐某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

D.仲裁庭在收到其齐某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先行调解


正确答案:BCD
[考点]劳动争议仲裁
[答案及解析] BCD。《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l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l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本案的争议正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故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l款的限制,故A项错误,C项正确。
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根据该条可知B项正确。
该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第3题:

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参考答案:C

第4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正确答案:
答: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3)本罪在主题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

第5题:

2010年8月,业务员齐某所在城市天气炎热,空调和冰箱市场紧缺。齐某声称他有门路以优惠价格购买质量优良的嘉意牌冰箱和空调;于是单位里有很多人委托齐某代买冰箱和空调,齐某按冰箱每台2400元向李某等10人预收了代购冰箱价款,按空调每台2600元向丁某等12人预收了空调价款。而后便与嘉意电器厂联系,以每台2400元购买空调12台,以每台2600元购得冰箱10台,剩余价款400元,齐某没有返还而自己留下,并向李某等10人交付了冰箱,向丁某等12人交付了空调。丁某等12人得知此事后,要求齐某返还每台空调多收的200元钱。齐某以自己没有实际占有2400元钱为抗辩,而只愿返还400元钱,因而发生争议,丁某等12人于是起诉至法院。

请分析:

(1)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主要存在:(1)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具体如下:李某等10人每人以24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600元的冰箱;丁某等12人每人以26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400元的空调;齐某留下的400元与李某等10人每人占到的200元的便宜,均为丁某等l2人多预付的价款,故为不当得利。齐某擅自处理侵犯了丁某等12'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李某等10人与丁某等12人委托齐某购买冰箱、空调,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齐某受李某、丁某等之托向嘉意电器厂购买空调、冰箱,是买卖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齐某应返还向丁某等12人每人多收的200元钱。《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李某等10人应每人向齐某支付200元,齐某留下的400元也应返还。

第6题:

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萌生报复之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库房,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窗外似有人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第7题:

李某经营一个主营粤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孙某为客人齐某提供服务时,因与齐某曾有恩怨,故在见齐某已喝酒过量的情况下,将碱水当作白酒送到餐桌,致使齐某的喉咙被烧伤。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齐某可以李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 B.齐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C.齐某只能以孙某为被告,因为孙某具有故意 D.齐某可以李某为被告,李某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孙某追偿


正确答案:A
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李某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孙某追偿,所以D说法不正确。

第8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9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BD
[答案]:B, D
[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让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选项D:齐某对该房屋有事实上的管领,属于直接占有。

第10题:

齐某和夏某分别与本市一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于当年7月参加该社组织的旅游,每人已各付定金500元。后夏 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齐某独自参团旅游。旅行出发后,齐某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普通中巴”,入住的宾馆由合同标明的“四星双标”变成了“三星双标”。
随后,齐某在当地导游石某的带领下跟团游览参观。同行一名游客爬上一块大型山石请齐某帮忙拍照,拍照过程中, 山石摇晃,导致该游客摔伤。当日游览行程结束后,齐某与朋友相约逛街,在某服装店试穿一套民族服装,因发现服 装材质粗糙,遂脱下准备离开。售货员周某将其拉住,以衣服穿脏为由,要求齐某必须买下。齐某不同意,店内立即 召来一群人将其围住。齐某倒出手机欲联系导游,手机却被抢走。最后齐某以300元买下衣服,才得以脱身并拿回手机。事后齐某找到导游石某,石某称对此不知情。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89~93题:
关于夏某已付的500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能够要回全部定金

B.无法要回定金

C.能够要回定金的四分之三

D.能够要回定金的一半

答案:B
解析:
夏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旅行团,按照民法对于定金的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夏某不可以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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