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题目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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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2题:

毛某(男)和李某(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毛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毛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

李某病愈后就与毛某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投身毛的怀抱,便与丙

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毛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李某,但实际上自

己是毛的妻子,李某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毛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准?


参考答案(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
  件之一。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毛某的非法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毛某的关
  系不受法律保护。
  (3)毛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
  不予保护。

第3题:

李某与邻居赵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大打出手,此后赵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李某怕赵某杀死自己,就在赵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赵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

第4题:

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开旅行社,答应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张某同意。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自己没有还钱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李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应当还钱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李菜与张某约定开业后三个月还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合同。但是李某将借款购买家用电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律推定为已成就,故李某应当还钱。答案为D项。

第5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6题:

张某欠李某1万元债务已到期,但声称无还款能力。李某通过调查,得知A公司拖欠张某工资1.2万元长达一年。张某迟迟没有起诉A公司索要工资,李某于是打算行使代位权起诉A公司。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李某可对1.2万工资行使代位权

B.李某若征得A公司同意则可行使代位权

C.李某可对1.2万工资中的1万元行使代位权

D.李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参考答案:D

第7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第8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9题:

甲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李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某进行期货交易,该交易结果应当由( )承担。

A.李某

B.甲期货公司

C.期货交易所

D.甲期货公司和李某


正确答案:A
《期货交易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10题:

张某受施工企业甲委托采购某种特殊的建筑材料,由于自己临时有事就委托自己的朋友李某去采购,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李某
B:张某仅就李某的选任以及对李某的指示承担责任
C:张某应当对转委托的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D:张某对于该转委托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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