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

题目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 B、乔生明的证言
  • C、李先楚的陈述
  • D、张明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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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众的收条都是反证


参考答案:C

第2题:

李某诉陈某借款6万元纠纷一案,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陈某亲笔写的借条,在诉讼进行中,陈某提出自己已经清偿借款,并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收条。下列关于证据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借条与收条均是本证

B.借条是本证,收条是反证

C.借条与收条均是直接证据

D.借条是直接证据,收条是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AC
82.【答案】AC 【考点】 证据的分类【解析】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时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而提供的证据。反证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在区别本证反证时要特别注意举证责任)故A项正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故C项正确。

第3题: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3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2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00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正确答案:C

第4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200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200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200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200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①、②、③三项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过3000元钱的事实。所以选项A、B、C项均是正确的。而张明的证言,只能证明李先楚借过钱,至于该钱是从谁人手中借得,并没有指明,所以张明的证言是间接证据,选项D项是错误的。

第5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第6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 B, C

第7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C.自书借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B

第8题: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3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2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的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

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

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

D.李文应当诉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正确答案:C

第9题:

在公共汽车上,陈某、李某两青年为抢一个座位互不相让,陈某先动手打了李某一拳,李某一气之下用水果刀将陈某刺成重伤。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


正确答案:×

第10题:


李宏涛被宣告死亡案


李宏涛是某市印刷厂的推销员,2002年1月去广州联系业务,之后一直没有音讯,虽经李宏涛的家属和厂方多方寻找,仍没有发现任何消息。在李宏涛失踪期间,厂方一直按原有工资标准,每月将李宏涛的工资发给其妻子向长月。2007年,印刷厂新厂长上任后,遂决定停发李宏涛的工资,并与向长月及李宏涛的父母协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向长月未表示反对,但李宏涛的父母表示反对。


2008年8月,向长月不顾李宏涛的父母反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 2009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李宏涛死亡。李宏涛的财产依法由向长月和他的父母继承。法院宣判后,印刷厂一次性发给向长月抚恤金2万元。一年后,广州市某区公安局通知向长月,说李宏涛因心脏病发作于12月20日死于该市。经查,李宏涛在临终前曾立有口头遗嘱(有两名护士在场),将其老家的财产留出3万元给其侄子,以助其上学。因治病,李宏涛欠医院医药费2万元。


【问题】


1.若印刷厂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若李宏涛的父母不同意,向长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为什么?


3.李宏涛的死亡日期应是哪一天?


4.李宏涛在广州某医院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5.印刷厂的2万元抚恤金是否属于李宏涛的遗产?为什么?


6.若李宏涛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则其被继承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7.李宏涛欠医院的医药费首先应由谁来偿付?





答案:
解析:

1.法院不应受理印刷厂的申请。因为李宏涛的父母享有顺序在先的死亡宣告申请权并且反对对李宏涛进行死亡宣告。


2.向长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向长月是可以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的第一顺序人,李宏涛的父母是第二顺序人,顺序在先的申请权对顺序在后的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3.李宏涛的死亡日期应是2009年10月26日。


4.该遗嘱有效。因为李宏涛在某市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在广州市生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该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


5.该2万元抚恤金不属于李宏涛的遗产。因为其是专属于向长月所有的。


6.被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继承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由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给予适当补偿。


7.首先应由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偿付。



解答本题应注意:(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且有排他性;(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是遗产;(3)撤销死亡宣告后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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