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题目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乙某提供的是复印件,被告甲某又不予承认,因此,这一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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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 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 )原因而消灭。

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消

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消


正确答案:AB
选AB是因为甲与合伙企业互为债权债务人,同样数额的到期债可以抵销。 没有甲、乙、合伙企业三方之间的约定,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能由乙履行,所以C不选。 法律规定,合伙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D也不选。 

第2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第3题:

甲于2005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6月份,又向丙借款2万元,现在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该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1万元应还给乙,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

B.该1万元应该还给丙,因为甲向丙借款在后,后借应先还

C.该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因为乙、丙之间的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1万元应由乙、丙之间相互协商决定由谁先获受偿


正确答案:C
债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这是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的重要特点。所谓债的平等性指在同一标的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这一点使得债权关系区别于物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债的平等性特点决定了,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这些债权之间彼此平等,都享有同时受偿的权利,没有先后之分。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与乙、丙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和丙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同时享有就甲1万元钱受偿的权利,因此,甲的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

第4题:

乙向甲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保证人,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乙未按时偿还借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

  • A、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 B、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 C、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 D、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正确答案:A

第5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第6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

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
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

第7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某成立抢劫罪
C:甲某成立绑架罪
D: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详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第8题:

甲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8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出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

第10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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