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

题目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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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超过全部表决权的2/3,故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乙公司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 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 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 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 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 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 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 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合法有效。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并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并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加 以综合衡量。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经营所需或者其 他正当事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 济的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抽逃出资额巨大,或者造 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严重资不抵债,且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等)。本题中,丁 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 抽逃注册资金。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然一直未归还借 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 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 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 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此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公司,相 关的责任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明文规定此行为无效,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既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 制性规定,也没有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 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 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北陵公司以 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 影响抵押权的设立,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东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因不是对外转让,故不需经其他股东 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赠与合同属 于诺成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赠与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在尚欠万 水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 的捐赠行为。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 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第3题: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第4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

第5题:

2015年5月,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乙以厂房作价出资600万元,丙以技术作价出资400万元;丁以设备作价出资200万元,戊以商标作价出资3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丁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家股东派代表9人组成;监事会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公司派出担任董事的人兼任,另一名由戊公司派员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股东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决议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2016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A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A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甲、丙、丁赞成,乙、戊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18年8月,A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3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10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1>、关于A公司设立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要求
B.戊股东以商标出资不符合要求,应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丁的出资未达到要求,丁应按约定补足该差额
D.丁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E.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未达到要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及要求、出资责任。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戊股东的出资符合要求。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第6题:




(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 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 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考点】


公司章程


【答案及详解】


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


2.【考点】


股东的出资


【答案及详解】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考点】


股东出资义务


【答案及详解】


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4.【考点】


诉讼时效


【答案及详解】


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 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5.【考点】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


【答案及详解】


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


6.【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答案及详解】


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 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7.【考点】


抵押登记


【答案及详解】


能。根据《物权法》第1 80条和第1 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


8.【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


【答案及详解】


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考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及详解】


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第7题:

(2007年)  资料:2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7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20×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如果在20×7年6月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实物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除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外,还应当对甲补足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而戊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8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
【问题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问题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问题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 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问题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解散决议以3/4表决权赞成而通过。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9题: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第10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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