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销售团队建设的四大基本原理及其内涵。
第1题:
试述爆炸加工的基本原理及其主要用途。
第2题:
试述聚合酶链反应的基本原理、步骤及其意义。
第3题:
试述合同自体法说的内涵及其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性。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
第4题:
试述萨伊销售论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5题:
试述汽轮机调整器的四大机构及其作用?
第6题:
详述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建设的重要性。
第7题:
试述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及其现实意义。
第8题:
试述“生产标准”的理论内涵及其意义。
第9题:
试述基层民主的内涵,以及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原因。
第10题:
试述财政监督的内涵、作用及其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