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

简述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题目

简述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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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康德的国家学说。


参考答案: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 康德对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目的的阐述表现了他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的进步倾向, 表明了他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为基础的; 康德认为,有两种划分国家形式的方式。第一种是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把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形式。第二种是按统治者运用最高权力治理国家的方式把政体划分为专制和共和两种形式。 康德关注的是第二种划分方式; 康德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康德主张共和制国家,但在他看来,这种共和国虽是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但又是不能实现的理想目标。

第2题:

有机学派是关于政府起源的一个学说,其代表人物是:

A、霍布斯

B、卢梭

C、亚里士多德

D、洛克


标准答案:C

第3题:

简述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参考答案:

当代欧洲大陆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
(1)巴迪福的“协调论”;
(2)克格尔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第4题:

简述霍布斯的国家观。


参考答案: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在人的心灵中感情作用大于理性作用,由于人人都想获取他人的利益保全自己,从而使和平难以实现。 因此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权力的公共权力作自然法的后盾, 这样才能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这个公共权力就是国家;霍布斯把国家看做是由契约产生的;国家的本质是主权者,他强调主权是国家的本质。

第5题:

简述霍布斯为主权者规定的几项具体任务。


参考答案:主权者必须保护好其权力; 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主权者应该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

第6题:

霍布斯是如何描述国家的起源的


参考答案:从自然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权力的产生过程,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证人权正是17世纪、18世纪时期政治思想家具备的一个共同特征。
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但是,人都是有一种利己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为了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以及对名誉的追求都可能使人偿从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当中,人们通过自然尖的规诫作为行动的指南。霍布斯将这些法则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霍布斯阐发了他关于政治生活的基本构想,建构起政治哲学理论的大厦。
霍布斯提出,“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该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为了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人们就必须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权力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后者可以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这就是霍远见卓识斯所谓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国家的过程。
通过描述社会契约论的发生过程,霍布斯得出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本质就在国家本身,也就是主权。承担主权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而其余的每人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通过对自然尖和国家起源的论证,霍布斯不但从自然法中得出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同时创造性地将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那里的国家和主权观念同自然权利的概念联系起来,以社会契约论的方式论证了权力产生的过程,以自然的方式论证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第7题:

主权学说是霍布斯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8题:

简述霍布斯的主权学说。


参考答案:霍布斯在对主权学说的阐述中, 他提出了专制主义主张;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和灵魂, 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于主权的内容, 包括立法、决定战争与和平、 统率军队、任免官吏、征税、审判等;主权掌握在主权者手中,主权者拥有无限的权力;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

第9题:

简述霍布斯的政体理论。


参考答案:霍布斯根据主权的归属, 将国家分为三种整体形式: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
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不反对对贵族制、民主制。在他看来,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 。

第10题:

比较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的主权学说?


参考答案:

霍布斯: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掌握,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反对分权。
洛克:主张法治和分权,强调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一方面提出人民革命权,一方面又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实际上是议会主权。
卢梭: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即自由和平等,法划分为四种:政执法、民法、刑法和风尚、习俗和舆论。政府只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只是主权的执行者,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只有选举的贵族制最适于运用主权者委托的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