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题目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某日夜间,赵某先在家中将王某扼死,而后窜至李某家用尖刀刺杀李某致其重伤,赵某误认为李某已死,李某遇救幸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C

第2题: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 于2000年4月6日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至市郊某村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李某 (男,58岁,农民) 右脚的右外踝关节撞伤。被告人王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李某压倒身下。当时被告人立即抱扶李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李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问:对被告人王某如何处理?为什么?请具体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①对被告人王某不应当作犯罪处理。②因为被告人王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年龄只有15岁。③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规定都是针对故意犯罪。因此,对被告人王某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第3题: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正确答案:B

第4题: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月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12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界定
【答案与解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投放毒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是出于一个目的。即占有周某的钱款。但是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却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牵连犯,刑法上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按其中法定刑较重的一个罪引用刑法相应规定判处。本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而抢劫罪属危害财产方面的犯罪,在量刑上较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因此,本案方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的牵连关系;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基于牵连犯的这些特征,牵连犯可能因各国刑法规定不同而被视为一罪或者数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定数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数罪并罚等。
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断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对某些牵连犯罪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那么,对其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能否参照上述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在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都比单纯的一罪严重,但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犯罪目的数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和刑法实践中,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劫取周某财产的目的,实施了在米饭中投放老鼠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劫取财产,毒害周某一家并非其实施犯罪想达到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其劫取财产的一种手段,但其实施犯罪的手段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故构成了牵连犯。就本案抢劫情节看,被告人李某吃住在周某家,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相比,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予以定罪处罚。

第5题:

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某、助理审判员王某和人民陪审员张某组成。在案件合议过程中,李某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张某认为被告人无罪。则合议庭应当做出什么判决?( )。

A.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B.被告人无罪

C.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李某、王某和张某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权利是相等的。第148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由此也可看出,三人的表决权也相等。所以A和B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这一点与仲裁有所不同,可比较记忆。依照《高院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正确。

第6题: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绶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菜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请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正确答案:B
[考点]刑事证据的分类[解析]根据证据来源、出处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证人根据他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物等,都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而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也就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丽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叫传来证据,又叫派生证据。例如,证人没有亲自看到、听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谈话中了解某种事实并就此提供的证言。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选项A中“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是原始证据;而且单凭此证据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被告人丁某伤害了被害人,因此是直接证据。选项A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B中“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同样直接来源子案件事实,因此是原始证据;但是仅凭这一证人证富并不能够判断出丁某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并经过推理才能够作出判断,因此为间接证据。选项B符合题意,为正确答案。选项C中“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售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这是证人李某从被害人的陈述中了解到某种事实进而进行的转述。而并非他亲自看到的案件事实,因此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是传来证据;另外,这一证据可以独立地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因此为直接证据。选项C不符合题意,不应当选。选项D中“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不是文件的原本,因此不是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而且,根据这一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而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选项D也不符合题意,不应当选。[难度系数]**

第7题:

下列哪些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

A.被害人胡某起诉被告人吴某侵占案

B.被害人李某起诉被告人乔某侵犯其通信自由案

C.‘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D.被告人钱某重婚案,钱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76.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该解释第203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第8题: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二人身上所带钱已经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3巴罪预备阶段。因为李某、王某敲们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

第9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于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于某、陈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被告人李某宣布终止审理

B.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于某、陈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A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第10题: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某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前胸部轧过去,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见轧死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刹车,不能跑!”被告人回答说:跑!不跑怎么办?反正都完蛋了。”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又大叫:快停车!有人。”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这母女俩撞出12.3米,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问题】对被告人李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