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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庭审制度的差异

题目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庭审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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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活动的描述正确的是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一般较长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2题:

比较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版权制度。


正确答案:“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是“作者权”(author’s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地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的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允许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视作作者的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山差别也在缩小。例如,目前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其版权立法中规定了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计算机软件也承认其著作权可以为雇主所原始取得。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版权法中的规则与观念。如《著作权法》规定了“法人作品”、在特定条件下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条规定是借鉴自《美国版权法》。再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品人所有,同样也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的规定。

第3题:

相对来说,()一般采用审慎监管模式,()一般采用数量限制监管模式。

A、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

B、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C、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D、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英美法系国家


参考答案:B

第4题: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参考答案: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5题: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代理范围规定的不同,集中表现在:()

A、英美法系采用狭义的概念,而大陆法系多采用广义的概念

B、英美法系采用广义的概念,而大陆法系多采用狭义的概念

C、大陆法系各国所规定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英美法系各国则主张除直接代理外,还包括间接代理在内

D、英美法系各国所规定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大际法系各国则主张除直接代理外,还包括间接代理在内


参考答案:BC

第6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公私法界限

B.在法院的设置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轨制

C.大陆法系行政法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主要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典

D.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法律制度有什么特征?


正确答案: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1)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而又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性,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了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

第8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第9题:

为什么说战后日本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共同特征?


参考答案:

1.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其立法吸收了美国法原则和制度的成份,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重视。
2.以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以议会为核心的责任内阁制
3.天皇成为虚君,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
4.参照美国模式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了法院的组织体系。


第10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B.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C.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D.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 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 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 都铎王朝时期(16世纪左右)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 看,并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 还存在许多差别。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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