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1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2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只要将研究处理情况直接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即可。()
第3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第4题: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5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第6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7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8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先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9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10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