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
部门
第1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先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2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3题:
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 )征求意见。
A.有关专门委员会
B.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4题: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5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6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7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第8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第9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10题: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