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给丙人民币1万元,让丙在5天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于次日夜潜入乙家,见家中无人,遂盗走乙家中财物5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A、应当从重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不构成犯罪D、应当从轻处罚

题目

甲给丙人民币1万元,让丙在5天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于次日夜潜入乙家,见家中无人,遂盗走乙家中财物5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

  • A、应当从重处罚
  •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C、不构成犯罪
  • D、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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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包括:()。

A、已满15周岁的高二学生甲把自己的价值1万元的掌上电脑捐给希望工程

B、甲把自己的电视机保管在乙处,乙因急需用钱,把电视卖与不知情的丙

C、乙是著名专家,甲以乙的名义向丙购买了手机一部,乙并不知情

D、甲欠乙1万元,甲因有事需外出很久,遂叫丙代为履行自己的债务,并未通知乙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3题:

甲于2005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6月份,又向丙借款2万元,现在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该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1万元应还给乙,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

B.该1万元应该还给丙,因为甲向丙借款在后,后借应先还

C.该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因为乙、丙之间的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1万元应由乙、丙之间相互协商决定由谁先获受偿


正确答案:C
债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这是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的重要特点。所谓债的平等性指在同一标的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这一点使得债权关系区别于物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债的平等性特点决定了,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这些债权之间彼此平等,都享有同时受偿的权利,没有先后之分。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与乙、丙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和丙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同时享有就甲1万元钱受偿的权利,因此,甲的1万元应该平均还给乙、丙。

第4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借款给乙1万元,乙与丙订立合同借款给丙1万元,两个债权均已届清偿期,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则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合同()。

A、无效
B、解除
C、终止
D、属于约定终止的情形

答案:C
解析:
C项,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D项,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合同的法定终止的情形。A项,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合同有效。B项,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本题中并无该三种情形,因此,B项不合题意。

第5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

第6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结果1年后甲做生意亏本,根本无力还款。这时乙了解到,甲的亲戚丙拖欠甲一笔装修费6万元,到期半年多仍未交付,甲不好意思向丙催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B.丙在外地居住,乙前往丙住处的路费由丙承担

C.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及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 己的债务

D.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D

掌握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使第三人直接对债务人为给付,但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第8题:

甲把相机交给乙暂时保管,被丙夺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从乙那里抢走相机,因此甲无权向丙请求返还给自己

B.甲可以基于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给自己

C.一年后,乙还可以基于占有请求丙返还相机给自己

D.一年后,甲不可以请求丙返还相机给自己


正确答案:B
「考点」占有的效力
「解析」甲是相机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对其所有权的妨害,并且这种权利没有时间限制。因此选项B正确,A、D错误。《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

第9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10题:

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  )。
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
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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