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侦查人员钱某在侦查聚众斗殴案时,找到了现场的目击证人甲、乙、丙。下列程序错误的是()A、询问未成年人甲时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为打消乙的顾虑,积极作证,钱某带乙到其家中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C、为取得证词,钱某委托未成年人甲的老师代为询问D、为了全面了解案情,钱某将甲、乙、丙三人召集在一起回忆案发经过

题目

侦查人员钱某在侦查聚众斗殴案时,找到了现场的目击证人甲、乙、丙。下列程序错误的是()

  • A、询问未成年人甲时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
  • B、为打消乙的顾虑,积极作证,钱某带乙到其家中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 C、为取得证词,钱某委托未成年人甲的老师代为询问
  • D、为了全面了解案情,钱某将甲、乙、丙三人召集在一起回忆案发经过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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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

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

B.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侦查人员先向证人介绍案情,然后再向证人询问案件经过

D.侦查人员将证人丙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


正确答案:AC
考点:询问证人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侦查人员不能先向证人先介绍案情,而应让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作证,故c错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l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

第2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第3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J?( )

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

B.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侦查人员先向证人介绍案情,然后再向证人询问案件经过

D.侦查人员将证人丙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


正确答案:AC
76.答案:A、C 考点:询问证人讲解:《烈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侦查人员不能先向证人先介绍案情,而应让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作证,故C错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

第4题:

共用题干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第5题: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解析:
【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在现场询问、C项到丙的住所询问以及D项到证人丁提出的地点询问都是正确的。B项“传唤”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错误,因为传唤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题选B。

第6题:

钱某匈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Ⅳ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
[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题中,钱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钱某的子女甲、乙。对于胡某,由于其在钱某死亡前,已经与钱某离婚,故其不能作为配偶继承胡某的遗产,因此,选项A错误。吴某死亡后,一方面,作为其配偶的胡某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吴某遗产;另一方面,作为其婚生子女的丙、丁也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作为吴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同样可以继承其遗产。但是对于甲,由于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经成年,所以甲肯定不属于与吴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范围,甲无法继承吴某的遗产,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

第7题: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第8题:

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三名目击证人甲、乙和丙,其中甲是一名小学生(10岁),则( )

A.询问证人甲时,应当通知其父亲到场

B.可以同时询问甲、乙、丙三人

C.甲由于年幼,不具备作证的资格

D.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D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98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甲具有证人资格。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9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下列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

A.侦查人员同时询问证人甲和乙案发经过
B.侦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询问证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
C.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提出的宾馆询问
D.侦查人员将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询问证人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 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 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 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 是正确的,故D正确。

第10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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