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犯罪嫌疑人甲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公安机关应当将该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甲,而无需告知受害人。()

题目

犯罪嫌疑人甲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公安机关应当将该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甲,而无需告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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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不属于单方行为的是( )。

A.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

B.乙与东芝电脑专卖商丙订立买卖契约

C.甲将东芝笔记本电脑抛弃

D.甲向乙表示取消购买笔记本电脑之授权


正确答案:B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再有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取消是由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决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A、D正确;抛弃是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故C正确;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B项不是单方行为。故选B。

第2题:

甲以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于乙,同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根据规定,该质押合同应认定为尚未生效。(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质押合同的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出质人并未将质物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该质押合同应认定为尚未生效。

第3题:

甲因无足够的现金交付房屋租金,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房东,约定明天带现金来,将笔记本电脑取回。房东依据( )取得笔记本电脑的占有。

A.质押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债权


正确答案:A
A[解析]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形式。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第4题:

小张是某公司营销部员工,公司经理对他说:“如果你争取到这个项目,我就奖励你一台笔记本电脑或者给你项目提成。”以下哪项如果为真,说明该经理没有兑现承诺?

A.小张没争取到这个项目,该经理没有给他项目提成,但送了他一台笔记本电脑
B.小张没争取到这个项目,该经理没有奖励他笔记本电脑,也没有给他项目提成
C.小张没争取到这个项目,该经理给他项目提成,但是并未奖励他笔记本电脑
D.小张没争取到这个项目,该经理奖励他一台笔记本电脑并给他三天假期
E.小张没争取到这个项目,该经理未给他项目提成,但是奖励他一台台式电脑

答案:E
解析:
假言命题的负命题。注意,E是“台式电脑”,题干是·笔记本”。

第5题:

甲以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于乙,同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根据规定,该质押权应认定为尚未设立。 (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质押权的设立。根据规定,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本题出质人并未将质物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该质押权应认定为尚未设立。

第6题:

第 50 题 甲取得笔记本电脑及将笔记本电脑扔到垃圾站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盗窃罪

B.抢夺罪

C.侵占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AD
[考点]盗窃后为隐蔽罪行,故意毁损财物的认定
A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2条第(5)项规定,盗窃后为了隐蔽罪行,故意毁损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故A、D项当选。

第7题:

许某涉嫌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查并扣押一台笔记本电脑,对于本案的证据下列哪项说法是不准确的()

A、从许某住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是物证

B、许某对盗窃事实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C、物价局对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是鉴定结论

D、被害人对被盗情况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参考答案:C

第8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正确答案:A
【考点】合伙人的行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合伙人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故本题中虽然甲无权处分已经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但善意第三人丁仍可取得所有权。故本题A项正确,B、C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转归合伙企业所有,故本题D项不正确。
    【说明】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9题:

甲私自将乙托他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依然拥有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丙获得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甲无权处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甲依然享有该笔记本电脑的占有权


答案:B,C
解析:
BC【解析】甲擅自将乙的电脑出卖给丙的行为符合无权处分的情形,构成无权处分;而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已完成交付,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C。

第10题:

柴某见好友赵某学习认真,决定赠与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该笔记本因电池故障损坏,赵某将其送往王某的维修店修理。
<1>、若柴某和赵某二人存在( )的约定,则该赠与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A.“若赵某期末考试成绩达到90分,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B.“若赵某当年通过税务师考试,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C.“在赵某22岁生日时,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D.“若赵某拿到一等奖学金,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E.“等到下次下雪的时候,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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