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甲因经商手头缺资金5万元,遂找到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朋友乙,伪称自己母亲病重,需借钱5万元,于是乙从国有资金中私自挪用5万元借给甲。甲经商获利,2个月后将钱归还,乙将钱归账,乙的行为()。A、构成挪用资金罪B、不构成犯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构成挪用公款罪

题目

甲因经商手头缺资金5万元,遂找到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朋友乙,伪称自己母亲病重,需借钱5万元,于是乙从国有资金中私自挪用5万元借给甲。甲经商获利,2个月后将钱归还,乙将钱归账,乙的行为()。

  • A、构成挪用资金罪
  • B、不构成犯罪
  • 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D、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为某市国有银行支行副行长,分管贷款审批工作。甲经朋友介绍与某乙相识后交往渐密。一个月后,乙找到甲提出想去缅甸走私毒品,但缺少资金,希望甲能帮助从其所在银行办理贷款。甲安排本行信贷员为丙办理贷款。取得贷款后,为便于资金的转移,乙再次找到甲帮忙,甲遂以在本行开户的、与缅甸有合法业务往来的某企业的名义,将资金汇往缅甸,乙以该笔资金购得大量毒品,售出后及时归还了贷款。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的罪名是:( )

A.洗钱罪

B.走私毒品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正确答案:ACD
【考点】洗钱罪;走私毒品罪
【解析】甲的行为不构成该罪,洗钱罪的成立不仅存在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还存在主观要件的特殊性。洗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不是实施上述犯罪的资金本身;洗钱罪的行为人须出于为了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甲的行为因缺乏洗钱罪的对象及主观条件,故不能成立该罪。此外,CD项所列犯罪均以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因而也不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明知乙从事毒品犯罪而为其帮助其取得贷款的行为显已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第2题:

甲某因经商手头缺资金5万元,遂找到某国有银行工作的朋友乙某,伪称自己母亲病重,需借钱5万元。于是甲某从国有资金中私自挪用5万元借给乙某。乙某经商获利,2个月后将钱归还,甲某将钱归账,朱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D.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B
【考点】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
【解析】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不知道他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本案中甲某误以为乙某借钱为母治病,而挪用公款,时间没有超过3个月,不构成犯罪。

第3题:

如果甲到乙家,乙不在,甲因未找到乙而回家。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C

第4题:

某公司的董事长某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个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质押给某乙,借款20万元,则()。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共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合同而无效


正确答案:D

第5题:

某个体户甲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某年6月,甲某的朋友丙某找到甲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甲某找人帮帮忙。甲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丙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甲某带着丙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乙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乙某遂答应下来。数日后,乙某借故设宴,宴请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丁某,在席间乙某提出丙某儿子入学一事,丁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乙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丁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建设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丙某的儿子入学。事后丙某给乙某送去了现金5万元,乙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


正确答案:
(1)甲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甲某受行贿人丙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向受贿人转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问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据此,甲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以介绍贿赂罪定罪量刑。
(2)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丁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丙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丙某送的现金5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丙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丁某不构成犯罪。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乙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机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此,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第6题:

甲是某国有银行的经理,非法收受乙3万元,为乙挪用本行资金80万元,近一年未还。事发后,甲又挪用公款20万元,准备潜逃之用。则甲某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贪污罪

D.受贿罪


正确答案:ACD
【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
【解析】甲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已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甲非法收受乙3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甲挪用公款准备潜逃构成贪污罪。因此,本题应选ACD。

第7题:

甲某是某股份公司总经理,擅自将公司的16万元借给其朋友某市纺织厂工人乙某做生意,因乙某生意严重赔本,使公司的16万元长期得不到归还,甲某构成何罪()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挪用公款罪

D.挪用资金罪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伪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56.答案:A、B、D .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事中共犯、绑架罪的处罚。 讲解: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入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第9题:

1996年10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一借款意向,乙公司对甲公司称:有一大项目急需50万元人民币,请甲公司借给其50万元,使用3个月,以解燃眉之急,并提出利率从优。甲公司既想赚取高额利息,又怕将钱借出去遭到损失。为此,1996年10月8日,甲公司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要求杨某帮助调查乙公司的注册及资信情况。杨某当即便称其有一朋友在某工商局,可以去查询,但要甲公司除了如数交纳委托费用外,还要向其朋友支付好处费,并且保证其朋友提供的信息是确实可靠的。甲公司当即同意。10日后,甲公司交给杨某咨询费5000元,并让杨某转交其朋友3000元,杨某没有给甲公司任何收据,只是给予甲公司8000元发票,借甲公司冲帐,11月杨某找到其在工商局的朋友,托其利用工作之便查阅了乙公司的资信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当日,杨某将资信情况交给甲公司,甲、乙公司于次日达成借款协议。

问:本案中律师杨某有何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1)杨某私自收费。违反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或向委托人收取财物的要求。本案中,杨某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费,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
(2)杨某为其在工商局工作的朋友索取好处费是违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执业纪律,还违反了不得接受贿赂、介绍贿赂的纪律,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第10题:

甲某为资产评估公司蓝天公司(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为他人做资产评估的服务工作。甲某在工作的过程中,收受乙某人民币5万元,为乙某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将乙某郊区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乙某凭此资产评估报告,以自己郊区的房产做抵押,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后100万元被乙某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1)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1)甲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甲某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某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且因为其收受乙某的财物,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乙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贷款诈骗罪,且为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164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乙某为获取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向甲某行贿,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乙某凭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自己郊区的房产做抵押,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乙某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获取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其手段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即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