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男)以暴力威胁丙(男)强行对乙(男)进行猥亵,甲()。A、构成强奸罪B、构成强制侮辱罪C、构成强制猥亵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甲(男)以暴力威胁丙(男)强行对乙(男)进行猥亵,甲()。

  • A、构成强奸罪
  • B、构成强制侮辱罪
  • C、构成强制猥亵罪
  •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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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参考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名誉上的损失、人格上的损失等等,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的名誉、人格肖像权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损失。但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等等。同时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上的债务,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即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始,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被害人如果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和提起的时间对能否让附带民事诉讼顺利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2题:

甲(男.19周岁)纠集乙(男,15周岁)、丙(男,17周岁)实施盗窃。在甲、乙破窗入室后,负责望风的丙因害怕而逃离现场。甲、乙窃得储物间的财物后共同进入卧室,乙发现女主人王某正在熟睡,遂对其实施强奸,乙得逞后甲也欲强奸王某,但因太紧张未能得逞。之后,二人携带财物逃离现场。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甲、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乙、丙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盗窃罪、强奸罪,乙构成强奸罪,丙构成盗窃罪。甲纠集乙、丙入户盗窃,i人形成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中甲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乙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以默示方式与乙形成实施强奸的事中故意,于乙之后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强奸超出了原来共同盗窃的故意,丙与甲、乙160|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甲在盗窃罪中是主犯。甲在强奸罪中具有轮奸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乙在强奸罪中具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同时具有轮奸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丙在盗窃罪中具有从犯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以及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3题:

甲女与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后乙男外出打工,回家后以各种借口对甲女进行谩骂,并对其实施性暴力。2015年,甲女到当地医院就诊,确认外力致其右耳鼓膜穿孔,身上多处有外伤,鼻骨有轻微断裂。2016年,甲女不堪忍受与乙男继续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问题:1、甲女除了起诉离婚外,针对家庭暴力还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2、甲女可否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3、若甲女未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后是否还可单独起诉损害赔偿?4、乙男是否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1、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甲女可以向自己的单位或者乙男的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妇联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甲女也可以起诉离婚,以解除与乙男的婚姻关系。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甲女可以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甲女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4、乙男虽然在婚姻关系中属于过错的一方,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自由,因此乙男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4题:

某晚,情侣甲男和乙女在某大排档吃饭,丙男在旁边桌喝酒时,趁着酒劲上前与乙女搭讪。甲男将其推开,丙男踉跄后退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刺向甲男,甲男左小臂被划伤。甲男忍痛夺刀,并将丙男踢倒在地,乙女打110报警。当地指挥中心要求属地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警情。

因有人受伤,法医到场鉴定伤情,经初步判断,丙男可能达到轻伤以上。民警小张、小王认为此警情应当受理为案件,展开调查。下列调查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是:

A.及时走访群众,获取证人证言
B.用物证袋收集小刀、酒瓶等物证
C.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寻找事件真相
D.口头传唤当事人甲男乙女丙男接受调查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本案件并非是现场发现的,应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选项D错误,选项ABC都有利于进一步获取证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5题:

某晚,情侣甲男和乙女在某大排档吃饭,丙男在旁边桌喝酒时,趁着酒劲上前与乙女搭讪。甲男将其推开,丙男踉跄后退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刺向甲男,甲男左小臂被划伤。甲男忍痛夺刀,并将丙男踢倒在地,乙女打110报警。当地指挥中心要求属地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警情。

派出所年轻民警小张、小王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甲男手臂流血,丙男倒地受伤。下列选项中民警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有:

A.及时制止双方争执
B.向双方了解事情经过
C.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录像
D.将甲男、丙男带往医院检查治疗

答案:A,B,D
解析:
及时制止双方争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故A正确;向双方了解事情经过有利于进一步核查整个案件的经过,故B正确;告知围观群众可以拍照,但是不要断章取义,非法传播谣言或者非法内容,故C项错误;本着以人为本,将甲男、丙男带往医院检查治疗,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第6题:

甲男将乙女强奸后刚刚离去,乙坐地哭泣,恰逢丙男路过,问为何哭泣,乙将刚才被强奸之事告知,丙顿起歹念,也将乙强奸。强奸后,丙强行拿走乙的手机。对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甲某和丙构成强奸共犯

B 丙有轮奸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C 丙构成诈骗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D 丙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甲女到乙男的办公室找乙男办事,乙男突然搂抱亲吻甲女,并把甲女按倒强奸,但甲女早对乙男有意,顺从地和乙男发生了性关系。下列对乙男定性错误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强奸罪未遂
C.强奸罪预备 D.强许罪既遂


答案:A,C,D
解析: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乙男有强奸的故意,并在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强奸行为,结果是乙男与甲女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甲女的意志,乙男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8题:

甲男与乙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一日,甲男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乙女:()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B、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男遗产

C、由甲男父母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D、由人民法院决定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B

第9题:

某晚,情侣甲男和乙女在某大排档吃饭,丙男在旁边桌喝酒时,趁着酒劲上前与乙女搭讪。甲男将其推开,丙男踉跄后退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刺向甲男,甲男左小臂被划伤。甲男忍痛夺刀,并将丙男踢倒在地,乙女打110报警。当地指挥中心要求属地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警情。

民警小张、小王初步调查后,回到派出所向领导汇报了处警及调查情况,经认真研究,对丙男的行为提出了几种处理意见。下列选项中关于丙男处理正确的是:

A.以故意伤害罪立为刑事案件
B.以寻衅滋事罪立为刑事案件
C.以寻衅滋事受理为治安案件
D.对甲男丙男的纠纷调解结案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丙男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甲男,这涉嫌寻衅滋事,因此选项B正确;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是扰乱一种公共秩序,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有伤害后果,但是仍然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选项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本案件尚不能直接认定为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故选项D排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10题:

某晚,情侣甲男和乙女在某大排档吃饭,丙男在旁边桌喝酒时,趁着酒劲上前与乙女搭讪。甲男将其推开,丙男踉跄后退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刺向甲男,甲男左小臂被划伤。甲男忍痛夺刀,并将丙男踢倒在地,乙女打110报警。当地指挥中心要求属地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警情。

数日后,法医出具伤情鉴定意见,显示丙男在被甲男踢倒时,用手撑地导致轻伤。民警小张、小王对甲男踢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争议,便向所领导请教,下列对甲男踢人行为正确的认定是:

A.治安违法
B.过失犯罪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丙先实施侵害行为,用水果刀刺向甲男,甲男为了保护自己将丙踢到在地,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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