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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生有一男二女,男有一子,长女有一女,男已死,儿媳长期照顾老人。老人死后,对他的遗产()。A、长女有继承权B、次女有继承权C、孙有继承权D、外孙女有继承权E、儿媳无继承权

题目

一老人生有一男二女,男有一子,长女有一女,男已死,儿媳长期照顾老人。老人死后,对他的遗产()。

  • A、长女有继承权
  • B、次女有继承权
  • C、孙有继承权
  • D、外孙女有继承权
  • E、儿媳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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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周男与吴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郑女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周男病故前立有遗嘱,将一半遗产给郑女。周男生前与吴女育有一子小周,与郑女育有一女小郑,下列哪些人可继承遗产?()

A.吴女

B.小周

C.郑女

D.小郑


参考答案:ABD

第2题:

一老人生有一男二女,男有一子,长女有一女,男已死,儿媳长期照顾老人,老人死后,对他的遗产( )。

A.长女有继承权

B.次女有继承权

C.孙有继承权

D.外孙女有继承权

E.儿媳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BC
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所以本题中孙因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所谓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本题中儿媳有继承权。

第3题:

李某于2001 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 年亡)有一子甲(2000 年亡), 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 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 年亡) 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丙、丁

B.仅丙、丁二人

C.仅乙、丁二人

D.仅乙、丙二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5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第6题: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若甲男和丁女育有一子,且甲男死亡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该由( )继承。

A.乙女

B.丁女

C.女儿

D.儿子


正确答案:ACD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第8题:

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参考答案:A

第9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 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 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 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 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 承?( )
A.乙 B.丙
C. 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和法定继承问 题。本题中,丙虽然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但未表明情 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 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主要 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第10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 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 3 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乙为甲的配偶;“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丙为甲的女儿,虽其拒不赡养,但并不能使其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只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戊代位继承,当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论其是否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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