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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题目

论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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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


第2题:

我国《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有利于统一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颁布后,结束了国内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的“双轨制”局面,统一了我国合同立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2)严格责任原则是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近年由两大法系专家学者共同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间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3)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为合理。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就足以使其承担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能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更方便法院裁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合理性。
(4)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预先约定为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的,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这一点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严格。

第3题: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______原则进行归责.


正确答案:
严格责任

第4题:

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属于违约责任的( )。A.归责原则B.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属于违约责任的( )。

A.归责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A

第5题: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参考答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其特点:(1)违约行为的行为人似乎合同当事人(2)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3)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其形态:(1)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和量的不当。(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实际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2.主观过错;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如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第6题:

以下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B.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C.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D.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参考答案:C

第7题:

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正确答案:B

第8题: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A.公平责任原则

B.违约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D

第9题:

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参考答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民法的归责原 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 构成。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
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若行为人没有过错, 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 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 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 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 的免除或减轻。 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 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 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4.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 均以过 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 四. 无过失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过错。2.公平责任主要 3.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损害程度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无过失责任具有 以下法律特征 :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五.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 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
1.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 2.严格责任以违约行为为 综上责任要件。 3.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
所述,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组成。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处于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广泛适用 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及法定特别违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公平责任原 则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归 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民事责任的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 体系。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法律规定除外) 2:受害人自己过错 3: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第10题:

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分)


正确答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赁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  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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