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题目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

  • A、全面履行原则
  • B、实际履行原则
  • C、协作履行原则
  • D、经济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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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与乙订立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10台电脑。乙与丙签订合同,购买了10台电脑。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甲应当向丙付款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对甲具有约束力

C.丙应当向乙交付电脑

D.丙应当向甲交付电脑


参考答案:A, B, D

第2题:

要求: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回答 41~48 问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 年3 月1 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 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 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 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 年3 月1 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 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 年4 月1 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 万元大蒜货款和50 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 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 年4 月5 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 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 月7 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 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8 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 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 根据上述情形,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第 41 题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或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因此,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甲公司。

第3题: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第4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第5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  )。

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答案:A
解析:
甲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违反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第6题:

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o⊙)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第7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某型号的机器。随后,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从丙处购买该种型号的机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请求丙向自己交付机器

B.丙应当向甲交付机器

C.丙应当向乙交付机器

D.丙将机器交付给乙之后,乙承担机器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


参考答案:B
解析:甲与乙的租赁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并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根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丙应当向买受人甲履行交付义务,乙无权请求丙向自己交付机器。但丙可以作为甲的债务(向乙交付租赁物)履行辅助人,直接将机器交付给乙。根据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承担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

第8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大蒜买卖合同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2)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大蒜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有。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签订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已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因此,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无效。

第9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5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7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8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7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5年5月10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5年6月1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70万元大蒜货款和7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5年6月1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7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06月1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20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6月1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8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8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


(2)理由:《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1)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均有效。


(2)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与丁、戊签订大蒜买卖合同时,甲依然是大蒜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因此甲与丁、戊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若最后甲将大蒜交付于一方,没有得到大蒜的一方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1)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2)理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大蒜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1)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2)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1)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能要求甲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可选其一行使。


(2)理由:《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大蒜买卖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2)理由:《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7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甲乙之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第10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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