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10000元,并提供后续服务,甲公司在收取费用时一次性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0000元。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10000元,并提供后续服务,甲公司在收取费用时一次性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0000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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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2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数码格式转化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分配方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支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341 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定人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员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本题选C。对于D 项,该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为D 不正确。

第3题:

第 20 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D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选择C项。

第4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本题选C。对于D项,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5题: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有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B.丙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C.甲、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而乙、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不合法的

D.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
106.B【解析】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甲和乙之间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甲就没有土地使用权。而乙就可以再卖给丙,因为乙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丙办理了手续就取得了使用权证。而D的错误之处在于: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所以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

第6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适用于网络垃圾清理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并交付给甲公司后,将该成果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获得使用费若干。甲公司则将该成果转让给丁公司,并获得转让费若干。此后,双方就利益归属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 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乙公司获得的使用费应归属于甲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D
本题考点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成果。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成果有约,从约;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权;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研发成果后,才能转让第三人。因此D项正确,当选。

第7题:

甲公司于20Í6年1月1日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协议约定转让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10000元。由于该项业务,甲公司20Í6年应确认收入()元。

a.70000

b.10000

c.50000

d.30000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票据追索权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 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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