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

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题目

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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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承包某单位商店,按承包协议中规定,其向发包方每年支付承包费5万元后,一切经营成果均归李某所有。对李某取得所得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李某取得的所得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第2题:

李某承包某单位商店,按承包协议中规定,其向发包方每年支付承包费5万元后,一切经营成果均归李某所有。对李某取得所得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正确答案:√
李某取得的所得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第3题:

张某承租李某家的房屋做生意。因屋顶漏雨影响生产,张某要求李某维修,李某以“没时间维修”为由拖延修缮,张某只好自己雇人修缮,并造成了一定的经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李某承担

B.修缮费用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自己承担

C.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D.修缮费用由李某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可通过要求李某减少房租来弥补


正确答案:D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4题:

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费
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
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
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

第5题:

李某2019年准备承包甲企业对外经营,李某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仍为甲企业,李某约定每年上缴甲企业承包费10万元,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方案二: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的承包费以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问题: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李某应选择何种方式经营,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方案一:首先,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被承包的企业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方案一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方案二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更节税,李某应选择方案二经营。


答案:
解析:
方案一:首先,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被承包的企业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方案一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方案二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更节税,李某应选择方案二经营。

第6题:

吴某(15岁)与张某(35岁)签订了一份买卖复印机合同,由吴某将其所有的三台复印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对该合同的分析,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B.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C.张某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D.即使张某订合同时知悉吴某尚未成年,张某也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参考答案:B
解析:题中民事行为属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这类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第7题:

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案: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第8题:

吴某今年25岁,当地群众都认为他是“半呆”。同村的张某夫妇因事要外出,找到吴某,给他20元钱,让他为他们看三天的鸡场。张某夫妇走后的第二天,来了几个青年偷鸡,吴某反而还帮助他们偷鸡,张某回来发现少了300只鸡,价值1500元,遂要求吴某的父亲赔偿,吴某的父亲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赔偿。则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 )

A.由张某夫妇承担

B.由吴某承担

C.由吴某的父亲承担

D.由吴某的父亲承担主要的责任,张某夫妇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确答案: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吴某与张某的约定无效,自然也不该由吴某负责。故选A。

第9题:

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B.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C.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D.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第10题:

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 )

A.张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
B.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再支付房款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
D.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都可构成善意取得,正确。B选项属于不动产的简易交付的交易模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的标的物是公务用枪,其属于禁止流通物,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D选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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