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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土地出让的法律特征。

题目

试述土地出让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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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法律的特征。


参考答案: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即行为规则,是人们行为所应遵循的准则。这表明,行为规范所调整的亦即法律所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又有别于诸如道德规范、礼仪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同法律规范相比,其他的社会规范,包括某些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在内,由于都不是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就不是法律。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实施法律是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有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否则它就不会存在。但是,惟有法律的实施,才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家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加以规范化,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这就是法律。
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也规定有关的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怎样做或者不怎样做,但是,它们都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而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而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的效力也必然遍及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相反,一国之内,所有别的社会规范都不具有像法律这样普遍的约束力。


第2题: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联系:在法学上,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问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第3题:

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可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作答。第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对其他“特点”的评述。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说明理由,进行评述。


第4题:

试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举例及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定购由乙所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在该合同中,丙并不参加订约过程,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此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
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此种合同只能约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5题:

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第6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第7题:

试述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正确答案: 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是指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职权、执法程序以及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前一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法,后一部分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是指所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管理权限、管理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是指仅仅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对象等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有三大特征:首先,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诸多部门法的综合体。从实际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主要由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组成。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属于经济管理或者以经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形式。如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我国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要传统。而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尽相同。中国现时成文法湾源,同时也是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机构和职权的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是行政管理所依据的基本法源。(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其中多数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3)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总理令形式发布的法律规范。一般都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因此基本上都是行政管理的依据。(4)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范。其中大多数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基本上都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均为行政执法的依据。(7)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和运用解释。

第8题:

试述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1.继承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继承法是规定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因而属于私法的范畴,不属于公法。
2.继承法是与身份法密切相关的财产法而不是身份法。继承法的实质是财产的继承,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范畴,并不调整人的身份关系,因而属于财产法。但是,由于继承时财产的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因此,身份权往往被认定为是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和依据,亲属身份关系是继承制度的基础,所以,继承法既包括有身份法属性,又包括有财产法属性,具有强烈的身份法的色彩,继承制度中的各项规范与婚姻法律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3.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相对于《民法通则》,《继承法》为特别法,但继承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适用于所有公民,继承的主体涵盖一切自然人,因此,继承法应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和基本法,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主体的特别法。
4.继承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其核心的内容是确认遗产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因此,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5.继承法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由于继承法具有身份法的属性,与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维护和实现婚姻家庭的伦理作用和社会职能,法律在继承法律规范中,多以强制性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9题:

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多数国家将重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2)程序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但法院不能以职权启动。
(3)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
(4)程序的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
(5)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偿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第10题:

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伦理特征


正确答案:封国制、宗法制、“家天下”、“亲亲尊尊”等。
解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家族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则是“德”。“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隆礼重法”、“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相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讲),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