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同宗兄弟或共居共财、或异居共财。春秋战国时期,财产个体私有的小家庭崛起,社会风气更多体现出一种自我的意识和家庭的观念。这表明春秋战国时期()
第1题:
以各种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强调标的的实物性的保险,称为( )
A.广义财险
B.狭义财险
C.有形财险
D.无形财险
第2题:
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
A.同居共财
B.分居共财 (⊙o⊙)
C.同居分财
D.分居分财
第3题:
唐《户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来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分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及应作功德等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由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
第4题:
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国颁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即分家)者,倍其赋”。也就是说,“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实行“诸子有份”。此规定:()
第5题:
“十九年七闰”最早确立于()。
第6题:
传统的财利观是()。
A.讳言财利
B.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
C.公赋独立
D.罢私藏
第7题:
“季氏将伐颛臾”事件的背景是( )
A.春秋初期
B.西周时期
C.春秋末期
D.战国时期
第8题: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的特点。
A.同财分居
B.同财共居
C.分财分居
D.分财分居
第9题:
据《史记·平准书》记载,西汉初期“富商大贾或贮财役贫,转榖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焉。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偌国家之急,黎民重困”。这反映了()
第10题:
传统的财利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