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

题目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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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遗失了一块金怀表,该怀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怀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并不知道该怀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主张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不成立

B.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C.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D.甲在怀表遗失后1年内有权向乙索要该怀表


正确答案:B

第2题: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第3题:

(二)

甲在市中心上班,收入颇丰。为了假期度假方便,甲在郊区买下别墅一套,将别墅布置得很别致,同时在别墅阳台上养了很多名贵花草。由于不能长时间住在别墅,甲便委托当地的乙负责看管别墅。某日,甲欲于周末到别墅度假,便要求乙将其房屋好好打扫收拾。乙于是给当地的家政服务公司丙公司打电话,要求丙公司派几个人帮其收拾打扫房子,丙公司派了A、B、C三个员工前往别墅负责清扫工作。A在清扫过程中,发现别墅书房中有一微型MP3,很是漂亮,A甚为喜欢,于是窃为已有。B在清扫大厅过程中,看到大厅墙上挂着的甲父亲的遗像有灰尘,就用湿毛巾擦拭,不慎将该画损坏。在C清扫阳台时,担心摆在阳台上的名贵花草被即将到来的暴雨打坏,便打算将这些花草搬回房内,在搬运过程中,由于楼梯比较窄,在下楼时不小心摔倒,将一盆名贵兰花打坏。

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B.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C.甲、乙之间的委托可以是无偿的

D.甲、乙之间既是委托关系,也是代理关系


正确答案:BC
 BC。解析: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代理只能是是事实行为,本题中明显属于委托。委托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

第4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销售商)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商店,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
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此时适用善意取得。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如果遗失物符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而盗赃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是遗失物和盗赃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的区别。

第5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第6题:

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B.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C.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D.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也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B

第8题:

甲、乙二人一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一只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人圈。甲的行为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正确答案:B
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D项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情形。综上,排除选项ACD。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选8项。

第9题:

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
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
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

第10题: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
B.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
C.甲与乙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乙住院治疗
D.甲与乙谈恋爱

答案:D
解析: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选项D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不受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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