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存在过失,应当赔偿
陈某无意为之,属于意外事故
陈某不慎摔坏,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陈某不是故意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1题:
幸福手表公司为纪念公司成立20周年,特制作纪念手表l干只,每只售价为2万元,其宣传广告称:本纪念手表为金表并镶有非洲进口天然钻石。王某根据其宣传材料,花2万元购买一只。后经鉴定,该表为镀金表,所镶钻石为国产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不超过10元。手表成本约90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幸福手表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 )。
A、为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
B、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重大误解
C、为有效合同
D、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第2题:
甲捡到乙丢失的手表一块,遂低价转让给丙,丙则赠送给丁。后丁将该表遗失在公园中,被人送往失物招领处,丁领表时与手表原主乙就表的归属争执不下。该表所有权归:( )
A.甲
B.乙
C.丙
D.丁
第3题:
张某工作、生活不顺心,某日在海珠逗留并翻过护栏欲寻轻生,退伍军人雄兵正路过此地,见状一个箭步冲上去拽住张某的左手将张某拉了上来并送往救助站,因张某挣扎,导致张某手臂擦伤,手表落入湍急的河水中无法找回,雄兵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手臂擦伤的医疗费及手表的损失?()
A.应赔偿医疗费
B.应赔偿手表损失
C.均不赔偿
D.医疗费及手表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4题:
孙某在某修理行修理一块名贵手表,后来孙某拒付修理费,修理行可以( )。
A.将该手表据为己有
B.行使留置权
C.行使质押权
D.行使抵押权
第5题: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本案中。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第6题:
王某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某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某。杜某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某。这块手表应归()。
A.王某所有
B.张某所有
C.杜某所有
D.陈某所有
第7题:
张某将手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市价卖给刘某,刘某不知道该手表非李某所有,张某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原物,刘某( )。
A.有返还义务
B.将原价款从李某处要回,交给张某即可
C.没有返还义务
D.将手表交还李某
第8题: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4 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 1 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该案例中,谁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 )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武某
第9题:
A、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无效
B、要求法院允许撤销该买卖关系
C、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D、张某不得要求撤销或变更
第10题: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