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题目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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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为甲医院颌面外科主任医师,应邀到乙医院为一颌面创伤的患者会诊手术。在术中由于疏忽大意违反诊疗规范,致使患者面部畸形愈合。对于该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A、甲医院

B、乙医院

C、李某

D、甲医院和李某

E、乙医院和李某


参考答案:E

第2题:

请根据题回答85-88题:甲与乙有仇,甲伺机伤害报复乙。一天,甲得知乙在家,便带上匕首去乙家准备伤害乙

第85题:如果甲到乙家,用匕首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看到乙受伤后的痛苦状,而将乙送入医院救护,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第3题:

甲与乙有仇,甲伺机伤害报复乙。一天,甲得知乙在家,便带上匕首去乙家准备伤害乙。

如果甲到乙家,用匕首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看到乙受伤后的痛苦状,而将乙送入医院救护,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美容店为庆祝开店2周年举行酬宾活动。新老顾客接到酬宾活动的宣传之后纷纷前来,致使美容师紧缺。故甲向乙劳务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派来的员工具有中级美容师的资质。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故乙劳务公司将不懂美容知识的丙派遣至甲美容店。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具有连带关系,故应当由甲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由于丙是乙派出的,并且乙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由于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故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丙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甲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5题:

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
D.乙医院可以免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甲、乙两个医院某病的治愈率均为48.4%,按病情轻重标化后,甲医院该病治愈率为45.3%,乙医院该病治愈率为51.6%,可以认为

A.甲、乙两医院该病病情构成比相同

B.甲、乙两医院该病病情构成比相差较小

C.乙、乙两医院该病病情构成比相差较大

D.甲医院该病病情轻的比例较乙医院少

E.乙医院该病病情轻的比例较甲医院少


正确答案:E

第7题:

李某为甲医院颂面外科主任医师,应邀 到乙医院为一颂面创伤病人会诊手术。在术 中由于疏忽大意违反诊疗规范,致使病人面 部畸形愈合。对于该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主体是
A甲医院 B乙医院 C李某
D甲医院和李某 E乙医院和李某


答案:E
解析:

第8题: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C

  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第9题:

甲委托乙到云南购买春茶,该茶属于明前茶,对采摘时间与制造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乙突发疾病无法上山收购茶叶,又因茶山通讯信号较差无法联系甲。为了不耽误收购时间,乙不得以转托自己在茶山生活的好友丙采购茶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乙
B.丙是乙的代理人,但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甲承担
C.丙是甲的代理人,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消灭
D.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有复任权的情形有二:(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但也有例外,即“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本题中采摘茶叶有时间要求,而且出现疾病及通讯讯号等紧急情况,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 复任权的法律效果:(1)复代理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因此,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丙是甲的代理人,但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故D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医院为乙的直肠癌作切除手术,因重大过失遗留一块纱布于乙的体内。经査, 手术前乙同意甲医院的规定:“对于任何事故,医院概不负责。”
试问:
(1)乙对甲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2)如有,应为何种请求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当事人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使用既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方面,它把交易的风险预先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使其可以提前作出相应的安排。同时,对某一方当事人义务或责任的限制或免除可以降低他们的要价,从而有助于交易。因此,在讨价还价力量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免责条款并没有不妥之处。但是,免责条款常常以 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经常会免除他们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或责任。由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欠缺,相对人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主要的合同风险。即使知道,也往往只有“接受或放弃”的选择,而没有交涉的力量和自由。这就使免责条款成为片面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就有必要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加以控制。因为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是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它不但适用于表现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而且适用于以非格式条款表现出来的免责条款,且并不考虑该人身伤害是因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造成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缔约方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
本题中甲医院的规定“对于任何事故,医院概不负责”,就属于免除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论乙事前是否同意,该条款都是无效的。
本题第二问考查的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对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即该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委托人的隐私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法律特征在于:(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获多次给付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学界议论的热点课题,至于如何解决这种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请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而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本案中,由于甲的行为既构成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违反,又构成对乙人身权的侵害,所以,乙既可以依据合同法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在上述两个请求权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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