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某县发生一起凶杀案件,案发后,某村村民刘某即外出不归,且其与死者有仇。在本案侦查中,如果公安机关想对刘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有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B、有刘某本人的供述证明这起犯罪案件是他实施的C、证明刘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题目

某县发生一起凶杀案件,案发后,某村村民刘某即外出不归,且其与死者有仇。在本案侦查中,如果公安机关想对刘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有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
  • B、有刘某本人的供述证明这起犯罪案件是他实施的
  • C、证明刘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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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正确答案:B
44.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 讲解: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第2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菜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划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B
【考点】选民资格案件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在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公民对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如举委员会将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列入,而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却没有列人。如果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的规定可知,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确定某公民是否有选民资格。由此可见,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选民资格案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起诉人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在依法申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基于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刘某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B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l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因此,在本题中,起诉人刘某、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张某都必须参加诉讼。选项A说法正确,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l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二.选民资格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因此,选项CD说法均为正确,不应入选。

第3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是()

A、张某不服甲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某村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该村缴纳防洪治水费

C、刘某对丙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其抚恤金不服

D、某村全体村民不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参考答案:D

第4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请回答以下 46~50 题:

第 46 题 下列关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说法正确的是( )。

A.归国家所有

B.归本村集体所有

C.村民个人享有所有权

D.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D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5题:

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介绍女青年李某到某饭店当服务员为诱饵,将李某骗到某县。途中,王某将李某强奸。到达某县后,王某强迫李某卖淫。李某因受不了摧残,趁王某看管不严外出报警,被某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某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将王某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时,省警校实习生张某问侦查员刘某,是否应当告知王某在侦查期间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刘某说不用告诉。后刘某聘请律师宋某提供法律帮助。宋律师要求会见王某,侦查员刘某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许宋律师会见在押的王某。 问题:

(1) 侦查员刘某对实习生张某提问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律师宋某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3) 侦查员刘某不许宋律师会见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讯问内容不合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做无罪辩护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不让聘请律师不合法。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6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周末轮休时,驾驶县局的警用面包车携带家人外出。行车途中,王某 因车速过快将一行人刘某撞伤,用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系县公安局民警且驾警车伤人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伤者刘某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正确答案:×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直接经济损害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王某假日私驾警车外出属于私人行为,并非在行政执法时发生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县公安局对伤者刘某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王某对伤者刘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7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莱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正确答案:B

【答案】:B
【讲解】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要掌握好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见下表。

 

第8题:

中学生刘某在星期日晚上以父母外出,家中无人为由寄宿在同学李某家中。深夜,李某的父亲下班后,得知刘某住在家中,便以未成年人不得夜不归宿为由,让刘某立即起床走人。问李某父亲的做法妥当吗?你认为他应该怎样做?


参考答案:不妥。应当同刘某家长或学校、公安机关联系。

第9题:

第 17 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

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正确答案:B
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10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详解】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以发现,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这一规定,C、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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