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题目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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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天龙会”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集团。又依据本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第3题: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中,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选项D正确。

第4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第5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6题:

孙某与王某为居住在A省的邻里,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最后孙某被打成为轻微伤。由此孙某记恨在心,为了讨回公道,便趁王某不在的时候将王某的儿子骗到自己家里,喂其吃了安眠药。然后恐吓王某,要王某付孙某之前就医的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然就对王某的儿子不利。王某见孙某迁怒于自己的儿子,怒火中烧手持菜刀就冲到王某家中要与其拼命。在打斗过程中,孙某抢过王某的菜刀顺势将王某砍成重伤,王某当场晕倒。孙某误以为已将王某砍死,吓得赶紧逃至B省,孙某因为生活所追在B省抢夺了一妇女的钱包,包内有现金2000元。

根据资料回答 46~48 题。

第 46 题 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

A.孙某构成绑架罪

B.孙某将王某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孙某误以为将王某砍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D.孙某抢夺妇女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正确答案:ABD
孙某为了向王某索要钱财,将王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孙某在与王某厮打中将王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孙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了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在B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7题: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莱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第8题: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第9题: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兄弟帮”,自封帮主,要李某等人发挥能动性,为“兄弟帮创收”。李某等人在6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孙某策划、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该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本题中“兄弟帮”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二又据该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题中,孙某作为“帮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故选D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责任,对那些与犯罪集团无关的、不属于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成员个人单独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第10题:

王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王某租住3个月后,向孙某提出第二天退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B:王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C: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孙某
D: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对承租人没有通知时间的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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