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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13年1月份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各平分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10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时其犯罪金额应认定为( )A、40000元B、30000元C、25000元D、15000元

题目

甲于2013年1月份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各平分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10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时其犯罪金额应认定为( )

  • A、40000元
  • B、30000元
  • C、25000元
  • D、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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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正确答案:B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甲1997年3月诈骗他人4000元的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正确。

第2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正确答案:B
B【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l项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选项B。

第3题: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正确答案:A
遗嘱生效对,甲乙都己经成人,原遗嘱有效。

第4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问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犯罪金额应为( )。

A.30000元

B.34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正确答案:B
20.B[解析]甲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尚未过追诉时效,所以应该处罚。

第5题:

李某早年丧偶,有二子甲、乙远在外地工作,一远房侄子丙常来照料,李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18间房屋由甲、乙、丙三人平分,丙对此始终未表态,则( )。

A.房屋由甲乙丙各得六间

B.甲乙每人继承9间

C.甲乙各得6间,其余收归国有

D.甲乙未尽赡养义务,18间房屋归丙


正确答案:B
「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丙未表态,故视为放弃受遗赠,甲的遗产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甲、乙继承。

第6题:

下列供述中,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是:( )。

A.甲乙共同抢劫,甲被抓获,供述了其与乙一起抢劫的犯罪事实

B.甲乙共同盗窃,甲被抓获,供述了其与乙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单独抢劫的犯罪事实

C.甲乙共同诈骗,甲被抓获,供述了其与乙一起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乙单独强奸的犯罪事实

D.甲乙共同强奸,甲被抓获,供述了其与乙一起强奸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丙单独诈骗的犯罪事实


正确答案:CD
C、D两项中,甲交代的事实并不限于其参加的犯罪事实,因此已经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所包含。由其交代的乙和丙的犯罪事实,实际上是一种证人证言。故选C、D。

第7题:

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故意作出违法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

A.甲乙共同赔偿

B.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C.甲乙分别赔偿

D.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E.工商局、公安局赔偿后,应对甲乙实行追偿


参考答案:C, E

第8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牛交付乙,乙宰杀牛后得牛黄100克,卖后获价款8千元。甲乙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

A.甲所有

B.甲乙平分

C.乙所有

D.甲乙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C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题中,牛为原物,牛黄为孳息,乙取得了牛的所有权,所以牛黄作为孳息应该归乙所有。故选C。

第9题:

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

A.甲乙共同赔偿

B.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C.甲乙分别赔偿

D.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参考答案:B

第10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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