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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八个月大时被李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甲成年后,将体弱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照顾。2015年,李某、甲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甲无权继承养父李某的财产。D、甲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题目

甲八个月大时被李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甲成年后,将体弱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照顾。2015年,李某、甲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C、甲无权继承养父李某的财产。
  • D、甲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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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正确答案:D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闻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本题中,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其的财产。故A项、B项、C项错误。《继承法》第l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

第2题:

甲于1985年被李某夫妇收养,在对李某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则()。

A.甲既能继承生父母财产,又能继承养父母财产

B.甲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因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C.甲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但因为对生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因此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D.因为甲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因此,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参考答案:A

第3题:

199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2003年张某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参考答案:A, C

第4题:

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却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如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A、B两项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成立法律关系。C项中虽然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修复邻居的院墙客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正确。D项中甲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5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第6题:

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D

第7题:

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B.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C.小赵无权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D.小赵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参考答案:B

第8题: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参考答案:

可以。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9题:

甲幼时由乙夫妇收养,一直共同生活。在甲十岁时其生父丙与乙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丙死后留下遗嘱,房屋由甲继承,存款赠与侄子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甲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对丙的遗产,甲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若甲对遗产的处理已告知丁,丁知道后两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据此,甲10岁时其生父丙与乙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丙的遗产,甲某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丁知道后2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第10题: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和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系确的 ( )

A.张某有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解析: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BC是错误的。《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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