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7年8月10日,孙某在郊区某私人承包的鱼塘钓鱼,其间孙某将鱼竿甩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上,遭高压电击,当场触电死亡。死者亲属以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产权人,允许在高压线下经营鱼塘,且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电力线路的管理责任,鱼塘承包人疏予管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允许他人钓鱼,对触电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20元。 经现场调查,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发鱼塘,即提出安全警告,劝阻无效,供电公司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也无人理睬,经实地测量,该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明确告知鱼塘承包人不得开放钓鱼,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该鱼塘承包人答应不开放钓鱼,但拒绝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试陈述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1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第2题: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哪些?( )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荒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第3题:
张某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他担心经营中发生意外,准备到保险公司投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张某无权去投保,因为他对鱼塘不享有所有权
B.张某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才能去投保
C.张某作为承包人,有权去投保
D.张某作为承包人,对鱼塘享有保险利益
E.村作为所有权人,对鱼塘享有保险利益
第4题:
第5题:
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10000元,由黄某自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10000元且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王某是甲村的村长,见承包鱼塘有利可图,便以承包指标偏低为由,通过村委会宣布和黄某的承包合同解除,转而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魏某,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12000元。黄某找王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被王某拒绝。第三年6月,黄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无理解除合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下列关于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B.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C.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有效,因未进行变更登记,故魏某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D.甲村调整和黄某的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6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第7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8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第9题:
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