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改类有哪些规定?
第1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有何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12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略
第2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执行定比或定量计费的电力客户有何具体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规定: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略
第3题:
A.延期
B.改类
C.罚款
D.销户
第4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低压220V供电有何规定?
第5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迁址用电有哪些规定?
第6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减容有何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规定: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两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略
第7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第8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暂换变压器时有哪些规定?
客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客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略
第9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销户有哪些规定?
第10题:
《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转供电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