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解决香港和内地法律冲突有哪些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2)“一国两制”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原则。
第2题: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
A.苦乐原则
B.利害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个案平衡原则
第3题:
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缺点: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缺乏稳定性缺乏针对性
2、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缺点:适用的领域有限适用的国家有限适用的问题有限条约的保留
第4题:
第5题:
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方面,各国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有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属人法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6题:
简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通过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多法域国家或这类国家内的各法域通过制定区际冲突规范确定各种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各多法域国家或其法域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似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在上述各种方法中,最佳方式是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由多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多法域国家内的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关跨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不同法域的法律选择,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各多法域国家寻求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从而解决其相互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到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第7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8题:
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