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高度超过45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第二类建筑物尚应采取什么措施?(GB50057-1994(2000版)第3.3.10条)
第2题:
高度高于30米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什么措施?(GB50057-1994(2000版)第3.2.4条)
第3题:
A、砖木结构
B、框架结构等高度不超过30m的建筑物
C、板式结构等高度不超过30m的建筑物
D、地下构筑物
第4题:
高于45m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
第5题: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米时,应采取防()和()的保护措施。
第6题:
一类防雷建筑物高于()时,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时,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措施。
第7题:
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结构钢筋作防雷网时,为什么要将电气部分的接地和防雷接地连成一体,即采取共同接地方式?
第8题:
第9题:
当建筑物达到一定高度时,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措施,第三类防雷建筑不需要采取。
第10题:
高度超过60米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