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知识竞赛

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吗?

题目

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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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违章建筑影响业主日常生活,受害业主自行拆除需要赔偿吗

小区违章建筑影响业主日常生活,投诉无人理,受害业主自行拆除后需要赔偿吗?


 

这个要赔偿。

 

一、 “违章建筑”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二、到相关部门投诉,他们不理,你可以到纪检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无作为和不作为。会很快就有人来解决此事

三、可以利用相关媒体进行报道,实行曝光。(前提是一定是要违章建筑,否则会有很多的麻烦上身。)

四、在拆除前应该取证,(是否有照片小区的相关业主证明等)

五、在相关部门还没有确定这就是违章建筑的时候,你个人及团体无权拆除。这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当然如果事后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是违章建筑,还是可以商量的。)

 

这个肯定要赔偿的。第一,这个“违章建筑”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而不是你说了是就是。第二,到相关部门投诉,他们不理,你可以到纪检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无作为和不作为。相信很快就有人来解决此事。第三,可以利用相关媒体进行报道,实行曝光。(前提是一定是要违章建筑,不然会有很多的麻烦上身)第四,在拆除前应该取证,(是否有照片小区的相关业主证明等)第五,在相关部门还没有确定这就是违章建筑的时候,你个人及团体无权拆除。这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当然如果事后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是违章建筑,还是可以商量的。)第六,希望这位朋友以后处理此类事情的时候,不要太过偏激,一切都还有法的约束。相信有关部门能处理好这件事。

第2题:

物业公司可以负责实施树木迁移。


正确答案:错误

第3题: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归()所有。

A.物业公司

B.小区业主所有

C.房地产开发商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业主共有。

第4题: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归()所有。

  • A、物业公司
  • B、小区业主所有
  • C、房地产开发商
  •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正确答案:B

第5题:

某物业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赢得新建成的兴隆家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该公司在接管验收时,应该检验哪些具体资料?


正确答案: 新建房屋接管验收应验交的资料:
1)产权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筑执照;拆迁资料。
2)技术资料:14项。

第6题:

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B.物业公司
C.小区业主共有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答案:C
解析: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收上来的停车费收入,应当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小区维修基金的补充。本题选择C项。

第7题:

物业公司禁止封闭阳台,窃贼入室行窃,谁来负责?


正确答案: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为了便于管理禁止业主建筑合理的自卫设施设备,而留下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依法依约尽职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和登记,坚强巡防,采用得力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留下安全隐患,未尽保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8题:

街坊、新村内道路清扫保洁应该是()。

A . 街道

B . 物业公司

C . 物业公司或居委会

D . 环卫部门


参考答案: C

第9题:

工程部老陈被经理安排负责新建小区楼地面工程的验收标准,假如有一天经理安排你去接管验收新建房屋的楼地面工程,你知道应该怎样检验吗?


正确答案: 楼地面验收应检验:
1)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
2)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3)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

第10题:

房山某小区居民柯某按规定向物业公司交了物业管理费。今年6月,柯某将摩托车停在小区停车场,次日发现车丢了。柯某找到物业公司讨说法。物业公司经理说:“居民所交的物业管理费,只是占用停车位的费用,并不包括车辆看管费用。”柯某说:“停车费我已经交了,丢了车你们就得负责。” 请问该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负责呢?


正确答案: 柯某交付的物业管理费是公共服务费用。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柯某从未就摩托车的保管事宜与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及交收保管费。所以,物业公司与柯某之间就该摩托车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此事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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