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性服务。概括地说,包括以下( )方面的内容。
A.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B.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C.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D.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E.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
第2题:
(1)首先,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管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进入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如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此案例的受益人是楼下业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管理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此外,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3题: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包括( ),这就使得物业管理服务有别于业主与专业公司之间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A.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B.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的维护
C.为业主提供特长期无偿的专项服务
D.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E.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第4题:
第5题:
(1)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1年。该案例中,业主购房已满4年,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水表接头处老化断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权利私自打开房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水管老化破裂造成的损失应由该业主个人承担。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并不排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如未联系楼上业主,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的损失扩大,则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联系到业主,而楼下业主的损失又在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属于紧急避险),可以先进人楼上业主家进行检查维修,如因此给楼上业主造成如门窗破损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此案例的受益人是楼下业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楼上业主许可,进入楼上业主家中进行检查并排除故障。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楼下业主损失不断扩大。②业主无法及时赶到或无法联系到业主。③进入楼上业主家是唯一可行的维修方法。④楼下业主因不及时维修遭受的损失比物业管理公司进入楼上业主家给楼上业主造成的如门窗破损的损失更大。(3)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无法果断采取行动避免损失,也为了避免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在责任确定上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我们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最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在小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情形,如紧急排除故障、避免因起火、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6题:
业主使用物业应遵守的规则是( )。
A.遵守相邻权规定
B.物业维修养护中业主应相互配合与协助
C.业主的维修养护事项如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等,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D.物业使用中,如出现安全隐患,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人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7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由甲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于2003年8月开始入住,2005年5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05年8月1日零时生效。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物业管理公司应于2005年8月1日前办理完成物业交接验收手续。甲物业管理公司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后,安排了该小区管理服务人员退场,但以部分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移交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料,拒不配合物业交接查验。
2006年8月15日,顶层的20户业主发现房间在雨天渗水,于是联名要求乙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复。乙物业管理公司称这是因甲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应由甲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修缮。之后,乙物业管理公司不再受理业主有关该问题的投诉。[2006年真题]
问题:
1.上述20户业主提出的修复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由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无偿修复?
2.乙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如果您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如何处理业主的投诉?
3.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何时终止?
4.甲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在甲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配合物业交接查验的情况下,乙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1、(1)上述20户业主要求修复的请求是合理的,因房屋未超过保修期限。
(2)上述住户要求乙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复是不合理的,因房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2、(1)乙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2)该公司应勘察现场,统计业主损失情况,积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业主在保修期内,房屋应由建设单位无偿保修。
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建议业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修缮,随时向业主通报进展情况。
3、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零时)。
4、(1)拒绝移交的理由不成立。
(2)理由: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等其它途经解决。
5、(1)乙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逐一进行实物查验,做好查验记录;尽可能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如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参加查验工作。
(2)自查验之日起,乙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技术档案。
(3)乙物业管理公司可从建设单位或城建档案馆获取该小区相关原始档案资料。
第8题:
A、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B、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
C、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D、责任人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
第9题:
第10题: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