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义务

以下几位同学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有人欲绑架甲,甲拾起砖头猛击那人头部B、有人偷乙家中的财物,乙向公安局报告C、有人勒索丙,丙将那人表妹的钱拿走D、有人将假货卖给丁,丁把那人商店的玻璃窗砸碎

题目

以下几位同学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有人欲绑架甲,甲拾起砖头猛击那人头部
  • B、有人偷乙家中的财物,乙向公安局报告
  • C、有人勒索丙,丙将那人表妹的钱拿走
  • D、有人将假货卖给丁,丁把那人商店的玻璃窗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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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将乙非法拘禁在某废弃厂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声称如果不还钱,就不放乙回家。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B.乙欠甲赌债10 万元,甲为催促乙尽快还钱将其扣押,并向乙的妻子丙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致乙于死地。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为勒索财物将乙绑架后,由于乙的家人在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甲感觉情况不妙,决定提前动手,即用绳子将乙勒死后,将乙扔到野外。但实际上乙没有被勒死,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对甲行为的量刑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规定

D.甲为勒索财物绑架了乙,发现乙身上并无多少财物,便要向乙的父亲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乙担心父亲承受不了这一刺激,就提出主动给其打电话,甲同意。于是,乙对丙称其要出国办手续急需3 万元钱,要丙马上将钱打到乙的卡。甲取到钱后,放了乙,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详解】:依据《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A 项正确,当选。注意本选项情形与B 项的差异。客观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将债务人绑架后对债务人的近亲属提出无法用财产数额衡量的某种利益上的要求,或者提出其他与债务、钱财无关的不法要求,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B 项中甲提出与乙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绑架罪。B 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39 条规定,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D 项中甲是直接向人质乙本人索要财物,而不是第三人丙,第三人交付财物也不是在获悉乙被绑架事实的情况下,所以构成《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故D 项错误,甲构成抢劫罪一罪。“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致人死亡既遂。所以,乙未被勒死,即不能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 项不正确。

第2题:

甲、乙、丙和丁是同班同学。甲说:“我班同学都是团员。”乙说:“丁不是团员。丙说:“我班有人不是团员。”丁说:“乙也不是团员。”已知只有一个人说假话,则可推出以下哪项判定肯定是真的?( )。

A.说假话的是甲,乙不是团员

B.说假话的是乙,丙不是团员

C.说假话的是丙,甲不是团员

D.说假话的是甲,丙不是团员


正确答案:A
由甲、乙、丙、丁四位同学的叙述,知甲同学说假话,可排除B、C两项,而D项中丙不是团员通过题干语句的叙述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D不符合题意。又因题中说只有一个说假话,我们可以推出甲同学说假话,则乙、丙、丁三位同学说真话,则知A表述正确。

第3题:

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狗,甲便拾起石头向狗砸去,狗随即窜上来把乙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所养,则乙的损失,应当由()赔偿。

A.甲

B.甲和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本题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民事责任。

第4题: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A)【考点】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详解】依据原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丙、丁受雇于乙,二人在看鱼苗中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打人只能是故意,所以就致甲损害,丙、丁应与雇主乙对甲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年的答案A项当选。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并未规定内部的追偿问题。所以只能选D。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工作,有人趁别人不在意拿走一件物品藏匿起来。领导发现后问是谁干的,甲说:“是乙干的”;乙说:“不是我干的”;丙说:“不是我干的”;丁没表态。现知三人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

由此可以推出,拿走物品藏匿起来的人是:

A乙
B丁
C丙
D甲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真假破案题型,且为一真题型。

第一步:找突破口。

甲和乙的话矛盾,矛盾之中必有一真一假。

第二步:分析其余。

本题为一真题型,所以,丙说的是假话,即这事是丙干的。

故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甲、乙、丙和丁是同班同学。

甲说:“我班同学都是团员”。

乙说:“丁不是团员”。

丙说:“我班有人不是团员”。

丁说:“乙也不是团员”。

已知只有一人说假话,则可推出以下哪项断定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乙不是团员。

B.说假话的是乙,丙不是团员。

C.说假话的是丙,丁不是团员。

D.说假话的是丁,乙是团员。

E.说假话的是甲,丙不是团员。


正确答案:A
解析:由题干可知,甲和丙的话互相矛盾,那么必有一方在说假话。但四句话中只有一假,所以乙和丁的话都是真的。如此,得到答案A。

第7题:

甲与乙、丙多次聚会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成立了反动组织,印刷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到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家中,事先躲在乙家中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分尸,投入河中。

问题: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答:甲、乙、丙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甲、乙、丙企图发展丁为成员,属于组织行为。其杀人行为是为了防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败露,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施行为所包括。事后获取丁财物的行为,属于“顺手牵羊”,在地位上从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吸收。另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定性,也不至于放纵犯罪,所以对甲、乙、丙不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论处,而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8题:

甲是一家酒店的服务生,某日对另一服务生乙谎称丙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丙之子作为人质,讨还债务。乙按甲吩咐绑来丙之子。后甲又指使丁打电话向丙勒索50万元。丁打出勒索电话。当甲再次要求丁打出勒索电话时,丁拒绝。关于甲、乙、丁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丁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丁构成绑架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

C.甲、乙、丁均犯罪未遂

D.甲、乙犯罪未遂,丁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乙没有绑架的故意,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控制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以实际上勒索到财物为必要。

第9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各自份额比例为6:3:1。因不堪负担,乙提出将车出卖给丁,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三人事先并没有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丙有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的人数已占共有人的三分之二
B:乙、丙有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为三人增加了财产利益
C:乙、丙无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的份额未达共有份额的三分之二
D:乙、丙无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是按份共有汽车,将汽车处分,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得设立,因此C项正确,A、B、D项都是错误的。

第10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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